碰到个剪重比的问题,请教一下,如果有一栋34层的纯剪力墙高层住宅,第一周期为Y向2.5秒,在6度区Ⅳ类场地下Y向计算得到的底部剪重比为1.09%,其余条件都相同Ⅲ类场地下Y向剪重比0.8%,Ⅱ类场地下为0.71%,Ⅰ0类场地为0.62%。 疑问来了,按照新抗规,剪重比略小于规范,则可每层乘以调整系数来处理,否则就要重新调整结构布置,增加刚度。难道Ⅳ类场地下可行的结构方案到了Ⅰ0类场地就不可行了,感觉这里面有悖论。望各位大侠能给答答疑,感谢!!
碰到个剪重比的问题,请教一下,如果有一栋34层的纯剪力墙高层住宅,第一周期为Y向2.5秒,在6度区Ⅳ类场地下Y向计算得到的底部剪重比为1.09%,其余条件都相同Ⅲ类场地下Y向剪重比0.8%,Ⅱ类场地下为0.71%,Ⅰ0类场地为0.62%。 疑问来了,按照新抗规,剪重比略小于规范,则可每层乘以调整系数来处理,否则就要重新调整结构布置,增加刚度。难道Ⅳ类场地下可行的结构方案到了Ⅰ0类场地就不可行了,感觉这里面有悖论。望各位大侠能给答答疑,感谢!!
32楼
ccd1612 发表于 2012-4-20 21:59 最近刚好在做一个贵州的百米高层,遇到的问题也是这个,剪重比也是不满足要求。通过PKPM电算的数据得出的剪 …像你学习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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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不只是6度区,7度区也很多,只要是30层以上的都有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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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我现在正在做这类的论文,个人觉得,规范给出的限值要求,可以适当的放松,根据具体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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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假设一幢房子周期很长很长,都是每层都是剪重比起控制作用,那么这幢楼放在I类场地,假设每层要求都是2000KN的地震力。放在4类场地(前面假设了周期很长,剪重比起控制作用)此时也是2000KN的地震力起控制作用。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实际上的4类场地上的震害肯定比I场场地重(在长周期阶段),但理论上却采用了同一个控制系数。
所以个人认为剪重比应该再按照场地类别细分一下。场地类别越高,剪重比系数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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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对于这个问题,网上有很多学习资料都提到过,当地震剪力比较小的时候,要看结构的位移角,当位移角偏大时,说明结构过柔,是可以通过调整结构刚度来改善的,只有当地震剪力偏小,结构位移角有合适的时候,才推荐调整“全楼地震作用放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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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楼上补充的很完整,我也觉得不能盲目的放大全楼地震力,如果地震力放大了,其它位移周期指标不够了,还是需要调整结构刚度来满足,应该是在低类土位移偏小很多而剪重比不足的情况下,放大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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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向前辈们学习!!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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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剪重比就是控制最小剪力的像加速度衰减期大于3.5s时对应的加速度影响系数太小。此时的位移破坏比较大。3 4类场地比较不利算出来地震剪力大。而一级算出来的地震剪力已经小于剪重比算出的剪力。此时可能破坏并不是由剪力控制,可能位移速度破坏更主要,所以要放大要满足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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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看大神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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