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摘要:合同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同时也是规范合同形为的一种约束力和保障措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主张的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精神。关键词:索赔;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处理技巧;计算方法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
摘要:合同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同时也是规范合同
形为的一种约束力和保障措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工程建
设活动中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主张的权利”相一
致的原则和精神。
关键词:索赔;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处理技巧;计算方法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
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它又可以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及费用工期
索赔。简言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己方的原因而受到的对合法权利的
侵害以及由于侵害而造成损失均可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一、索赔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
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
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
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常见的索赔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
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
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
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
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
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
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
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
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
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
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通常
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
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
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
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
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
但不包括利润”。基于此款与前款所述“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这
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投标方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
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赔。
例如:某承包商投标一个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
对围堰进行设计和施工,费用总包。从业主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截止日不足一个
月,承包方根据初设文件资料对围堰进行了设计,围堰总报价77万元。在施工过程
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渗墙上进行补孔补漏,
基坑开挖才得以继续进行,但围堰施工成本达到150万元以上。在基抗开挖完成后
承包方发现除河床面存在许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实际河床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坝
初设图纸标示的基岩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质资料存在错误为由要求
索赔,补偿围堰施工增加的防渗墙费用和围堰初期渗水严重造成的抽水费用增加共
计78万元。业主以招标文件规定“现场资料中所列出的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
力学数据,不应认为是十分完备的,承包人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应进行论证复合,不
能因资料中数据造成损失减轻承包人的责任。”为由不予审核。若在投标时承包方
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地表以下的资料不是本合同的范围,即不影响投标,也
给后期因地表以下资料错误造成影响的索赔提供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
确约定,合理的风险预见,即”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风险”和针对这种风
险所采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赔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对风险因素给予量化,在
这种量化的基础上,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
②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
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
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
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应例外,
即对这些地下情况当知且应知的例外。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
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
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
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
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例如某大坝工程,招标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施工图纸
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0%。经查施工规范,大体
积混凝土强度保证率达到80%即可,据此,承包商认为设计对工程进行了变更,提
高了施工标准,要求对混凝土单价进行补偿,监理工程师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
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
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
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
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
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
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基于下述原因;
⑴ 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者相矛盾;
⑵ 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⑶ 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⑷ 不利的自然条件;
⑸ 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⑹ 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⑺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
⑻ 业主末能按时提供现场;
⑼ 业主违约;
⑽ 业主风险;
⑾ 不可抗力。
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可能获得同意,同时还能
获得相应的费用损失的赔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
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
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
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
主的原因(例如:该工程已经预售给买主,需按议定时间移交买主),坚持不给延
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
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
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
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
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
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
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
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
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
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