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以上是规范要求地质勘探报告的完整性要求的具体内容,可是往往在实施过程中,各个地质地勘院所出的报告格式、内容又不一致,设置有很多模糊的概念,特别是结论非常模糊,看完之后让人糊涂,想请各位专家谈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质报告应该作如何结论,必须明确的有哪些。
在某些土层不利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建议采用什么类型的地质处理方式?
如果局部土层达不到要求,那么是否也应该建议采用什么类型的地质处理方式?
开挖的基础坑、槽的地基土必须应该达到什么要求、达到的承载力是否也应该给予注明?
勘测区的地震烈度是否应给予明确?
不良地段的地质是否应该给予注明?同时应注明提醒设计、施工方的注意事项?
还有就是其它什么东西应该给予注明的,恳请专家给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