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文 号:冀建质[2003]121号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第六条具体怎么现场操作啊?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质[2003]121号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六条具体怎么现场操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