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索赔基本知识简介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正确处理索赔对有效地确定、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另外索赔也是承发包双方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手段,国外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大都能熟练掌握、运用索赔的方法与技巧。 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它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一、工程索赔基本知识简介
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正确处理索赔对有效地确定、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另外索赔也是承发包双方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手段,国外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大都能熟练掌握、运用索赔的方法与技巧。
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它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二)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2.按索赔的依据分: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3.按索赔的对象分:索赔和反索赔。索赔通常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反索赔常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4.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工程索赔、商务索赔。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单项索赔、总索赔。
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合同为依据审查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索赔价款的正确性。另外,承包商也只有以合同为依据提出索赔时,才容易索赔成功。
2.及时、合理处理索赔。如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此外,索赔初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的单项索赔,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使索赔问题复杂化(如涉及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处理索赔的难度。
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一)索赔证据 索赔事件确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正当的索赔理由的说明须有有效证据。
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事实性(2)全面性即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3)关联性 即索赔证据应能互相说明,相互具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4)及时性 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5)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须是双方签述的: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2.索赔证据的种类(1)本工程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变更、来往信函、指令、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应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由于构成索赔证据的内容广泛,有时会形成相互抵触(或矛盾),或作不同解释的情况,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索赔证据的种类排序即为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二)索赔文件 它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它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
(1)索赔信 它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信函,应提纲挈领地把索赔文件的各部分贯通起来,它包括(A)说明索赔事件(B)列举索赔理由(C)提出索赔金额与理由(D)索赔附件说明。
(2)索赔报告 它是索赔材料的正文,一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首先是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明地概括出索赔的核心内容;其次是事实与理由,该部分陈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索赔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最后是损失与要求索赔金额与工期,在此只需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即可。编制索赔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A)对索赔事件要叙述清楚明确,避免采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造成索赔说服力不强。(B)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并且承包商为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C)责任要分析清楚,报告中要明确对方的全部责任。(D)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要将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3)附件 内容包括(A)索赔报告中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等证明文件和证据;(B)详细计算书,为简明起见也可以用大量图表。
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与特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13楼
工程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法律效力
作者:佚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关于垫资的约定。关于垫资的效力,在我国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曾于1996年6月4日发出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人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反这一禁令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将受到经济处罚。两部一委的这一通知出台后,垫资施工被视为国家的一项禁令,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垫资承包的施工合同纠纷时也将此禁令作为依据,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无效的认定。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认定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而无效,一般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垫资及利息予以收缴,随着《合同法》的出台,这种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合同法》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的精神,以改变过去国家干预过多、认定无效过多的状况,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违法性”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构成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2月出台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至此,以四部委《通知》这样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认定垫资施工合同为无效显然是违背《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
最早将垫资行为合法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其中第3条在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时明确指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将垫资行为进一步合法化。该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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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如果不是出现严重的问题,大部分好像都是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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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变更计价管理的原则与实用方法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变更常常伴随着合同价格的调整。合理地处理工程变更能促进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它是建设单位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方面,是承包商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工作与任务,是监理单位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顺利进行的难点与重点。因此在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中,合同双方及合同的监理单位都必须重视工程变更对造价控制的影响。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与高质量的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合同顺利实施与履行的基础与保证。表面上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由于工程量清单单价清楚、具体,很多人认为造价控制亦相对简单与规范,但殊不知有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把握,因为工程清单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处理已不是定额计价模式下进行变更费用按计价时的定额标准简单的加加减减的算术问题,它常常引起合同双方对增减项目及费用合理性的争执,处理不好不但会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更严重的是可能会由此而引起合同双方合同方面的争执,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我们更应重视工程变更对工程造管理的影响,加强工程变更的研究与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的专业解释,工程变更可能来自许多方面,或建设单位的原因,或承包商的原因、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工程变更经分析归纳其定义与分类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从上述定义及内容可知,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工程变更几乎完全是不可避免的。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而言,建设单位总力图让变更规模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而作为承包人,由于变更工程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乱其原因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程度不同的困难,所以总是希望以此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要比变更工程实际费用大得多的金额,以获取较高的额外利润。因此对工程变更造价的处理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和监理工程师处理合同纠纷的难点。根据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合同双方及合同的监理单位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及严格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变更的计价一般情况作了必要的说明与规定,但并不全面。根据笔者的经验及理解,下面作了几点归纳与补充,供广大工程建设造价及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一、工程变更计价的一般方法与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执行;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类似的单价经换算后确定;
(3)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一起协商单价,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确定或按合同规定按争议的规定解决;
(4)当工程变更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则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
(5)如果监理工程认为有必要和可取,对变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进行。
上述第(1)条和第(2)条在处理工程变更费用中经常用到,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第(4)条在实际使用中要慎重处理,因为如果合同条件中并未就工程范围超范围后如何调整单价的具体规定与模式,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甚至有可能使工程造价管理失控,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变更后的金额超合同总价的2%(参考值),而且该项目的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15%(参考值)时才考虑价格调整,实践证明,单项工程变更后采用“双控”指标是十分必要的。第(5)条应尽量避免使用或不使用。因为通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知识——种类单一而价格普遍较高的计日工,是不适用于种类繁杂而难易程度不定的变更工程的。
二、不平衡报价情况下工程变更的计价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的,它是指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的实质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分别作为工期时间和分项工程数量的函数,即在报价时经过分析,有意识地预先对时间参数与验工计价的回收款项作出对承包商有利的不平衡分配,从而使承包商尽快回收工程款并增加流动资金,同时获得可观的额外收入。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总力图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或争取获得更大的额外利润,而建设单位则会力图减少不平衡报价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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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双方都会不约而同地利用工程变更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机会,造成工程变更的管理更加困难与复杂。常常大家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某一项目单价偏高时建设单位往往会对这一项目内容作出更改甚至取消这一项目的施工;当某一项目单价偏低时承包商往往会以无法取得所需的材料或其它理由要求对这一项目内容作出更改,甚至退回这一项目的施工。处理这样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造价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深感棘手的难题。一般规定适用于合同单价比较合理的正常情况,如果承包单位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且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又未对明显不平衡的单价进行调整,则可参照如下方式处理:
(1)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或承包商亦有权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2)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增加此工程量,则双方应协商对增加部分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计算合同总价,除非工程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认为此部分为新增加的工程内容拒绝施工或索赔;
(3)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且设计或清单错漏又不得不增加此工程量,则对方应按“双控”的标准重新计算增加部分的单价及总价;
(4)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承包商故意以市场、材料、工艺等借口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建设单位有权按另行分包的单价或总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
(5)当上述原则在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现象时,合同双方及工程监理工程师均应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应以工程建设的大局为重,友好协商,避免采取过激或违背合同精神的行为。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将总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单价分析对工程变更计价处理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一般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包括多项工程内容,且当工程实际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可组合主要内容”不同时,“可组合的主要内容”可作调整,因此对一个具体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单单价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特有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变更的可能仅仅只是其中内容的一部分,由于清单单价不能清楚的反映每一具体工作内容的费用价格,因此对部分内容变更导致清单单价的重新确定缺少了参照的依据,给工程变更费用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将允许变更的内容与方式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范投标报价行为,对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单价进行详细的单价分析,为工程变更单价的合理确定提供合理的对比依据(包括消耗量、标准、价格、管理费率及利润等)。
进行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降低工程变更管理的难度,因此建设单位及招标机构在招标时就应认真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清单中对项目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与说明,对投标单位的清单单价的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合理的合同单价,为以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合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承包商而言则可为以后工程投标报价提供经验、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例如: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二批)第七点:“问:垫层捆绑在基础内,设计变更会使垫层种类、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或减少,而出现无法利用投标单位或使用单价不合理?如某工程砖基础、三七灰土垫层。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土质原因垫层300厚改为500厚;第二种情况是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1m,而垫层厚度不同。这两种情况均无法使用原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单价,如何处理?
答:有三种方法可以解决。一、事先可以预见的可在“零星工作项目费”内将垫层和基础分别列项请投标人报价;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做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或按投标报价中近似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协商调整;三、可利用第五级编码分项列。很明显,解答已经很清楚地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运用及合同管理作了明确要求与说明,也点缀了工程变更计价的操作方法与单价分析的重要意义。
工程变更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工作,为保证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除应遵循上述计价原则与方法外,还应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关注工程变更在工程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工程造价及合同的影响,努力提高我们工程清单计价的造价及合同管理水平。
1、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提出设计变更,应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3、监理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等作出评估。
4、监理单位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工程、质量等方面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协商或促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协商并达成一致。
5、工程变更在监理单位签发变更指令之前,承包商不得实施。未经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予以计量。
总之,工程变更的管理不应在出现变更后才进行,而应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合同条款的拟定,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长期不间断的进行,只有采用科学的方法,本着合同优先、公平、合理,兼顾工程综合效益的原则,才能做好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变更计价管理工作。
(摘自《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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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 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o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报出。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信件后,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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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或工期展延天数,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调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或者诉讼。
(三)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FIDIC合同条件只对承包商的索赔做出了规定。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当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2)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①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
②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所有可能的合理要求的详细资料;
③承包商应当在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答复。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
(四)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五)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 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家X原合同总工期
(六)索赔报告的内容
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2.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3.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
4.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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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看看!!!不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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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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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 :) :) :) :) :) :) :) :) :) :) 顶,难得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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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真的学习了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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