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做一31层商住楼,1-3为商业部分,上面为住宅,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那么在上面住宅是否设置喷淋?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商住楼是否需要在上面的住宅部分设置喷淋?(住宅,无中央空调,是平常的住宅)!
现做一31层商住楼,1-3为商业部分,上面为住宅,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那么在上面住宅是否设置喷淋?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商住楼是否需要在上面的住宅部分设置喷淋?(住宅,无中央空调,是平常的住宅)!
22楼
这条推断不大合理,按照您的意思:二类商住楼的住宅室外要做喷淋?
同意5楼10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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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商住楼按50m(或大于2400m2)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商住楼商场部分、住宅前室设喷淋,二类商住楼商场部分设喷淋。个人意见,自己也是这样做的,审图及消防部门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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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个老问题了,但是规范的说法未免给人模糊的感觉,就高规7.6.2条: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中“一类高层建筑”应该说包括一类居住建筑和一类公共建筑,这样给人的感觉就是一类公共建筑内的普通住宅亦属于“外”之列,不然7.6.2条应该这样陈述: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居住建筑的)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中括号内的是我认为应该加上的。
因为有了这样的陈述漏洞,所以各地在理解上就出现了偏差,而且,很多专家在这点上的看法也存在分歧,所以我们看到在江苏省消防局下发的“苏公消 [2004]17号”文。
但是江苏的文是04年发的,05年的高规修订仍然没有在此问题上澄清,这点上我认为高规组做的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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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苏公消 [2004]17号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 [2004]17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为解决近年我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省局组织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部分支队专业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并邀请了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规范管理组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与会指导,会议就近几年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所遇到的部分典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就如何解决形成了共识,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
附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在首层设置百货店、超市、副食店、邮政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火隔间应用不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且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2.关于商住楼的防火设计。
不超过24m的多层商住楼,当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且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时,其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层数不超过18层且高度不超过54m的高层商住楼,当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且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时,其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分别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3.关于建筑高度的确定。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下述方法确定: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有女儿墙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的高度,当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4.关于建筑层数的确定。
建筑层数按下述方法确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度超出室外地坪面高度不超过1.50m者,住宅楼底层为高度不超过2.20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且户内房间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楼梯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可按1层计。
5.关于超大空间的防火设计。
超大空间的居住建筑,当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室内消防给水;高度超过32m时,应按高层住宅进行设计。
6.关于复合板材的应用问题。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下列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不限且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地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 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 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下列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7.多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燃煤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屋顶和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m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地下二层,但采用相对比重(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燃油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2)锅炉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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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看了大家的意见,觉得还是设置喷淋教为稳妥!至少不会错,“肖尔布拉克”分析的很有道理,赞同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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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居住建筑的)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今天再想了下,感觉规范还是精练的,因为普通住宅的建筑功能是单一的,属于纯居住建筑,但是商住楼的建筑功能是商住两用,建筑功能就不是单一的,所以规范所指的普通住宅就是纯住宅或者说是建筑功能单一的居住建筑,这就和公共建筑区别开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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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商住楼住宅部分,消防常要求我们水专业按公共类建筑设喷淋系统,而建筑专业的防火要求、安全疏散要求通常都按纯住宅设计。这是不是非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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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个人认为二类商住楼,只需在商业部分做自动喷淋,上部住宅部分不设置喷淋(不论设置中央空调与否)
一类商住楼,因为高度超过100米,考虑到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比较困难,在公共部分设置喷淋还是相当必要的.
如果把普通商住楼按综合楼的概念来套规范的话,那这两种类型的建筑都应该设置.不过我看到有些图纸跟我上面的理解还是一致的.到底怎么解决这类问题还希望老王,及斑竹门提出宝贵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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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自动喷淋主要就是自动防护灭初期火灾,在公共走廊内着火的可能性为零,在电气那一章“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出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设火灾自动报警,咱们给排水的这章标注不是很明确,就是存在分歧。不过还要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如果他们理解的一定要设那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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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商住楼的住宅部分设置了自动喷水系统, 请问 排水问题怎么解决 就是试水阀安装的问题!
还有超过50米 喷淋系统需要分区 再设计一套报警阀组!增加一躺自喷立管 增加一趟排水立管! 排水立管设置在给水管道井里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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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 :funk: 个人认为,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设自动喷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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