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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
s9 Lv.12
2006年12月22日 16: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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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供电方面: ※第151条(第141条) 为保证牵引供电设备运行和检修,应设供电段。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一、二次设备电气试验车、接触网检修车和巡检车、接触网综合检测车、绝缘水冲洗设备等。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及调度系统。 ※第152条(第142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免维护、少维修,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供电方面:

※第151条(第141条) 为保证牵引供电设备运行和检修,应设供电段。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一、二次设备电气试验车、接触网检修车和巡检车、接触网综合检测车、绝缘水冲洗设备等。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及调度系统。

※第152条(第142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免维护、少维修,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条件。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不得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53条(第143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2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第12表
列车运行速度(km/h) 综合张力(kN) 接触线张力(kN)
v≤120 25 10
120<v≤160 28 13
160<v≤200 30 15

接触线弛度最低点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不小于6330mm。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铁路局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接触网分相分段的位置,应能保证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正常运行,便于调车作业和列车起动。

※第154条(第144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电气化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应不小于3100mm。

※第155条(第145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kV以上至110kV电线路,不小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小于4000 mm;330kV电线路,不小于5000mm;500kV电线路,不少于6000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kV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确需附挂漏泄同轴电缆的,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156条(第146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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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
2006年12月22日 16:54:41
2楼
电力、给水方面
※第157条(第147条) 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水电段应配备一、二次设备电气试验车,具备快速抢修能力。
供电设备应具备:自闭、贯通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自闭线路及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水电段调度应具备:(1)对铁路电力设备、各站信号电源及其他重要负荷的供电状态远程监控的条件;(2)对铁路干线客车上水设备及客、货运消防管道的运行状态实时检测的条件。
10kV及其以上电线路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第158条(第148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kV或380/220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kV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

※第159条(第149条)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在最大弛度时,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 500kV线路,不小于14000mm;
330kV线路,不小于9500mm;
220kV线路,不小于8500mm;
110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小于7500mm。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380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小于3100mm,既有线不小于2450mm并逐步改造;
2.10(6)kV高压线路,不小于3100mm;
3.35kV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小于杆高加3100mm。

※第160条(第150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站内、穿越股道、沿股道铺设的管道应按免维修的设备建设管理。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161条(第151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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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fengjian2008
2006年12月22日 22:05:43
3楼
不错的东西
学习了,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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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zylz
2006年12月23日 11:15:43
4楼
做成word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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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liang_007
2009年05月20日 13:58:55
5楼
谢谢楼主及楼上的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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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wj
2009年09月14日 09:45:44
6楼
看看结构化金龟换酒高合金钢结构构件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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