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6 1:10~1:8坡度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大于或等于0.30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固定;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应符合表7.6.1的规定。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