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刚设计了一个青海西宁的一个厂区,均为丁类厂房,三类设防,我采用柱内二根不小于16的钢筋做防雷引下线,但当地审图公司的提出根据GB50057-2010规范,应设专设防雷引下线。与她沟通后,没有选择余地,要按4.4.3条专设引下线。难道现在防雷不能利用柱内钢筋做防雷引下线了吗?还是青海西宁当地都是这样设计的。
本人刚设计了一个青海西宁的一个厂区,均为丁类厂房,三类设防,我采用柱内二根不小于16的钢筋做防雷引下线,但当地审图公司的提出根据GB50057-2010规范,应设专设防雷引下线。与她沟通后,没有选择余地,要按4.4.3条专设引下线。难道现在防雷不能利用柱内钢筋做防雷引下线了吗?还是青海西宁当地都是这样设计的。
2楼
请她说出规范具体条文。
然后告诉她:“
你显然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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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新的防雷规范让许多设计人员不知所措,其实好多审图的都是断章取义,可是在你争不过她的前提下,你就加上专设引下线就是了。虽然她的理解不一定对,可是毕竟是她审你的图,你能奈何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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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林维勇对新《雷规》的解释
摘于
<建筑电气>
2012年第一期
1 如何理解防雷规范之间的关系
建筑电气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实施后 , 尚存在其他防雷方面的规范 , 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
林老 :GB50057-2010 的规定通常是最低要求 , 必须满足。按照比 GB50057-2010 规定高的要求做设计是可以的 , 但有的做法 , 需要理解其道理 , 见本规范相关条文说明
2 关于专设引下线的问题,以第二类防雷建筑为例,见新《雷规》 4.3.3 条
建筑电气 :4.3.3 条是不是说二类防雷建筑物都需要设置专设引下线 ? 在哪种情况下 , 建筑物需要设置专设引下线 ( 有网友反映利用建筑物钢筋作引下线的工程已经被审图机构依据此条判为违反强条 , 理由是至少需要设两根专设引下线 )?
林老 : 与专设引下线 (4.3.3 和 4.4.3 条 ) 有关联的条文是 5.3.8 条 , 即当不能采用 5.3.8 条的规定时才设专设引下线。以上两种情况都要考虑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 即 4.5.6 条的规定。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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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就这一问题,我也询问过青海西宁的审图人员,他们给出的意见就是:一根与主筋连接,一根沿着墙体明敷或是暗敷,注意是沿墙面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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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第3.4.3 条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 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
不是写的很清楚可以用柱内钢筋么,我们是两种做法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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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青海西宁的审图人员,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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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这是中国特色。编规范的人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思,审图的人缺乏基本的专业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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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似乎 青海的审图人员 也没有什么大错,因为4.3.3 是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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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哦,打错了,应该是4.4.3。
规范中 4.4.3是强条,而地板中转引述所说的5.3.8条仅是一般条款,因此二者之间的确有些不好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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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我也遇到类似情况,只好加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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