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工程地下室分两个标段施工,地下室淤泥土层深达两层地下室底部。(本工程靠近河道)。负责一层地下室的施工标段在土方开挖中发现土体回弹变形过大,今天晚上挖好的承台,明天早上就拱起10多公分。 由于围护设计里只有一句:每一层的土方开挖应在降水到每一工况坑底以下0.5m后进行,没有设置降水井点。根据一层地下室的施工情况,我要求两层地下室的施工单位设置降水井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说设置井点的费用要我们甲方签证。
由于围护设计里只有一句:每一层的土方开挖应在降水到每一工况坑底以下0.5m后进行,没有设置降水井点。根据一层地下室的施工情况,我要求两层地下室的施工单位设置降水井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说设置井点的费用要我们甲方签证。
像这种情况,我觉得降水属于施工技术措施,这笔费用需要建设单位签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