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的一个问题?
gelizhong2009
2012年09月16日 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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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第2.5.14条10KV及以下架空线中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请问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该怎么考虑呢?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也按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考虑吗?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
第2.5.14条
10KV及以下架空线中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请问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该怎么考虑呢?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也按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考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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