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是: 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本人理解: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是合理的。
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问题是: 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
本人理解: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追究工人的责任,则所适用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2楼
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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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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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所谓旧法服从新法原则,我认为你的观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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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楼主说得太多,没有时间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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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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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干啥活可以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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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我以前的个公司,上班两年时间都不能职工签劳动合同
我以前的同事还在那上班,也没签,签合同老板支支吾吾的
请教这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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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在中国很多东西是行不通的,很多时候你要法律还是要生存,仅仅为了法律的问题,经常有企业职工被开除,人权都没有,别说劳动法了,企业不遵守,弱势群体也没什么招数,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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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社会底层员工,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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