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1条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对防护措施和防护高度的规定:《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第10.5.3条、第10.5.4条10.5.3 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以下简称低窗台),应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 6.38mm(见本条注)。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对防护措施和防护高度的规定: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第10.5.3条、第10.5.4条
10.5.3 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以下简称低窗台),应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 6.38mm(见本条注)。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
注:此玻璃的厚度要求系引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中第5.2.2.1条及 5.2.4.1条关于栏杆用玻璃之规定。相当于栏杆的玻璃应为有框架玻璃,即玻璃四周都有窗框料,且固定窗的高度不大于0.9m。此时栏杆的水平荷载由固定窗的横档承受,玻璃本身只作维护用。采用夹层玻璃可使万一玻璃意外破裂不致离框堕落。
10.5.4条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m(住宅应不小于0.9m)。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m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m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m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最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算起;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