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以下几点疑惑:1、玻璃幕墙算不算可开启窗户?(高规说明里面说能打碎的也算,但是没讲用多大力气以及还有谁还会想起砸玻璃)2、固定窗算吗?如果可以打碎的算的话,那么固定窗破坏就容易很多了。(但是有资料说固定窗不算)3、建筑一般是没画立面图之前就让设备确定风井位置,所以怎么核算开窗面积?直接量取windows,然后长*宽吗?4、最后即便看到立面图,但是开窗的角度不确定,如何计算有效面积?
现在有以下几点疑惑:
1、玻璃幕墙算不算可开启窗户?(高规说明里面说能打碎的也算,但是没讲用多大力气以及还有谁还会想起砸玻璃)
2、固定窗算吗?如果可以打碎的算的话,那么固定窗破坏就容易很多了。(但是有资料说固定窗不算)
3、建筑一般是没画立面图之前就让设备确定风井位置,所以怎么核算开窗面积?直接量取windows,然后长*宽吗?
4、最后即便看到立面图,但是开窗的角度不确定,如何计算有效面积?
32楼
2006版的建规反倒没这个解释了,说明编写者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多层要求的就是可开启面积,没击碎玻璃这一说,消防更重要的高层当然也该按此作.09版技术措施很明确的给出了可开启面计算方法,争论到此该结束了!高规新版一定不会再有这个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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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我把这条解释复制过来了:
走道与房间的开窗面积参考日本规范。考虑到把日本的规范内容直接搬到本规范中来,执行当中会有很大困难,因为距顶棚80cm高度的范围内,能开启的外窗面积不一定能满足房间地板面积1/50的要求,如按日本规定还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日本规范还规定:距地板面高度超过2m的窗扇都要设手动开启装置,其手动操作手柄设在地板上0.8~1.5m的高度。这样一般的钢窗构造均要改动,还要设手动联杆机构,不仅改造比较困难,而且增加造价,这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所以未作这样的规定。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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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其实这个解释可以说明问题,他讲的是为什么没按照日本的标准作的原因,日本规范要求距顶板80CM算开窗面积,太高了,还要加开启装置,我国执行起来有困难,所以才执行偏低的标准(击碎玻璃是他制定比日本标准低的原因)。仔细看看,该没什么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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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现在已经明确:高规解释的意思是这样的:自然排烟面积我们没有经验,是参考日本、德国的一些标准制定的,但日本的标准要求的2%是顶棚下0。8米才算得,我国执行起来有困难,所以我们比日本放宽了要求,是考虑到击碎玻璃可以作为有效地补充这一点才适当放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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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新的高规及防排烟技术规程要求据说是1。8米以上的可开启外窗才算自然排烟面积。比现行的要求严了,但仍比日本的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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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走过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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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让建筑专业去确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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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看看,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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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4楼地板gbwu网友的回复很专业,我们一般就是提一个有效面积,怎么计算都是建筑的事情,把这个计算方法发给建筑就行了。
详见图集13J811-1附录F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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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gbwu 发表于 2013-10-24 08:46 自然排烟考虑开启窗户,当自然排烟不满足才考虑机械排烟,我们一般让建筑把窗户做够,窗户的有效面积,我们 …有的设计双方各行其是,建筑设计按普通窗设计有死玻璃。让施工单位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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