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施工技术 \ 建筑施工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04-11-22 22:03:22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建市[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robben1981
    robben1981 沙发
    好文章啊,学到好多东西啊..........................
    2006-01-01 20:41:01

    回复 举报
    赞同0
  • ltr2000
    ltr2000 板凳
    第十一条
    [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2004-11-22 22:03:22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施工

返回版块

65.79 万条内容 · 1579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项目管理

大家有没有项目管理方面的资料啊。比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现场管理等方面的。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