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进行方案设计,碰到如下问题,18层及18层以下,可以只设计一部电梯(消防电梯和客梯一体),现在发现如下问题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的6.8.1-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小于2台。2、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的6.8.1-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小于2台。
2、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现在问题是1999年的规范中提及了高层住宅可以设置一台电梯,并采取联系廊。但是在2005的规范中规定,不少于2台,但是没有提起若消防电梯和客梯一体,则能只配置一台消防电梯。现在到底是使用99年的规范,还是05年的
在网上也查了些资料,是这样解释的:再明确电梯不作为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电梯是停止运行的,消防电梯用备用电源只供消防人员专用,对于单元式高层住宅18层及以下,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需消防电梯,通过屋顶连通是可以了,超过18层的住宅,每单元也是可以设置一部电梯需消防电梯,18层以上部分需要每层做联系廊即可
首先请大家明确规范中每栋楼和每单元的区别,其次是电梯只需满足住户每天正常使用和消防要求即可,并不作为安全疏散出口,对单元式住宅,一梯两户至一梯四户,不超过18层的高层住宅每单元住户在36和72之间,完全满足一部电梯的服务人数,其次就是满足消防要求即设置一部消防电梯兼客梯即可,而高规中明确18层及18层以下每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即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而住宅建筑规范中只要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条文解释是在适当位置,所以18层屋面作为连通廊即可.
所以请教各位前辈,18层以下的高层,是否可以做一个消防电梯,这样是否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