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得分标红必看重点--安全生产法(3)
jinseyudian
jinseyudian Lv.12
2014年01月06日 16: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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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0合同履行   合同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辨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2040 合同 履行   合同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抗辨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内主体有效)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 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 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
  第三人的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政府定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正常履行,按支付价,谁逾期,对谁不利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包括六个方面:
  (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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