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电气交流 于 2014-4-23 10:17 编辑 规范50053-94 10kV设计规范第4.1.2条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
本帖最后由 电气交流 于 2014-4-23 10:17 编辑
规范50053-94 10kV设计规范
第4.1.2条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
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我认为4.1.2条款表述不清,当然看了后面的解释是:如果是带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六台及以下时,可以与低压放置在一个房间;
4.1.3条款,个人理解:如果不是带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当和低压柜放置在一个房间时,不受台数的限制。
欢迎各位高手指教。
PS:高配室单独设置,还有权限的考虑,有些高配室生产组织和管理部门是没有权限进入的。
2楼
还有,这本规范都用了两个十年了,未必不会有新的,我觉得这个规范要改改了。
一本好的规范,应该是简单明了,不要有什么歧义,而且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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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没发现这两条规范有什么歧义的地方啊,第一条主要考虑带油高压配电装置单独设置房间是考虑防火防爆因素,单同时认为6台一下危险性较小可以放在同一个房间;
第二条是不带油的可以与低压配电装置同一个房间,贴临布置的高低压配电装置与干式变压器应满足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3X,这一条在JGJ16-2008的4.5.10表格内也有说明的。至于单个房间内的变压器台数是否不限制,这个还必须要符合每个地方供电局的要求才行,像重庆的供电局基本要求单个房间变压器台数不宜超过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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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4.1.2没有任何歧义,反正我没看出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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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4-4-23 08:54 编辑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1.2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不燃或难燃型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不燃或难燃型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配电室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条文说明:
第4.1.2条为原规范4.1.3条内容,未加修改。取消原规范4.1.2条是由于目前带可燃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已很少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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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GB50053-2013已出來了,含20kV内容。2013.12.19发布,2014.7.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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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的意思无油的高压配电柜,超过六台,可否和低压柜设置在一个配电室?
根据4.1.2,要求是六台及以下才可以。
各位就这一条发表点高见。
我的观点:无油的高压配电柜和低压柜放置在一个配电室,可以不受六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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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4.1.2本来就是针对带油的配电装置的条文么,无油的自然不受此条文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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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本帖最后由 电气交流 于 2014-4-23 09:47 编辑 leedongcheng 发表于 2014-4-23 09:06 4.1.2本来就是针对带油的配电装置的条文么,无油的自然不受此条文限制了。但是看条款和上下条款,可以这么理解,但是您注意了没有,4.1.2,中间有个句号。第4.1.2条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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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电气交流 发表于 2014-4-23 09:46 但是看条款和上下条款,可以这么理解,但是您注意了没有,4.1.2,中间有个句号。第4.1.2条 带可燃性油 …你这就属于探讨语文问题了,不是探讨技术问题了,有咬文嚼字的意思。是,有个句号,但这2句还是在一个段落里呢,在伟大的中国语言文学里,段落可以是独句段,也可以是多句段,内容上具有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4.1.2条不就是多句段么,这段不就是表达对带油配电装置的设置要求么,第一句陈述了对于带油配电装置的常规要求,句号结束表示常规要求陈述完成,第二句陈述对于带油配电装置的特殊要求,段落结束。无文而拽是为酸,多文而拽是为腐,再说就太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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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leedongcheng 发表于 2014-4-23 09:58 你这就属于探讨语文问题了,不是探讨技术问题了,有咬文嚼字的意思。是,有个句号,但这2句还是在一个段落 …这就是规范的歧义之处,你讲得是有道理的。我也支持你的观点,问题是你再看看条文解释第4.1.2条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应设在各自的房间内,是为了防火防爆,保证设备安全和正常运行。原规范规定“当高压开关柜数量较少时,也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不少设计单位反映,原条文中“数量较少”概念含混,使用不便掌握。原第一机械工业部1980年颁布的《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JBJ6—80第4.2.24条规定“不超过4台”,而该规程条文说明“某钢厂有6台高压开关柜与6台低压屏设在一起,运行近40年,虽高、低压都出过事故,但都没有相互影响”。类似情况还有天津某橡胶厂。参照《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结合现行设计一般高压电源进户应专设计量柜,故本条文改为“6台及以下时,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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