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m459327088 于 2014-5-2 21:44 编辑 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按《建筑法》结构设计主要责任人应当是注册结构师,根据“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实际设计人应当负有部分责任。 现在水利行业还没有实行注册制,假如项目出现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呢?大家来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