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海啸 于 2014-7-26 12:22 编辑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2.3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和8.3.4条“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此两条规定有前后矛盾,按照6.1.2.3条合用前室的塔式住宅的剪刀梯均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而跟根据8.3.4条,剪刀梯油可以合用一套系统。参考: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4-30号文件89条规定,剪刀梯合用前室情况下,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送审稿)第5.5.11条和5.5.32条针对剪刀梯规定“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笔者认为从安全疏散的角度出发,剪刀楼梯间不应合用加压送风系统,且两个楼梯各设风道,保准一个系统出问题时,另一条楼梯能安全疏散至地面。另外,从规范层面,一个是应,一个是可,力度不一,故不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8.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送审稿)10.3.5条规定剪刀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2.3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和8.3.4条“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此两条规定有前后矛盾,按照6.1.2.3条合用前室的塔式住宅的剪刀梯均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而跟根据8.3.4条,剪刀梯油可以合用一套系统。参考: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4-30号文件89条规定,剪刀梯合用前室情况下,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送审稿)第5.5.11条和5.5.32条针对剪刀梯规定“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笔者认为从安全疏散的角度出发,剪刀楼梯间不应合用加压送风系统,且两个楼梯各设风道,保准一个系统出问题时,另一条楼梯能安全疏散至地面。另外,从规范层面,一个是应,一个是可,力度不一,故不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8.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送审稿)10.3.5条规定剪刀 楼梯间可 合用风道(即同一套加压送风系统),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对不对,欢迎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