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室外排水规范4.7.1A的一点疑惑
lundunzhang
2014年08月16日 15: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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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规范4.7.1A规定雨水口和雨水口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这句话有什么指导作用呢?如果用雨水流量公式Q=ψ qF计算雨水口的汇水面积,其中Q为雨水口的泄水能力,从图集中可以查得 ψ 为道路的径流系数,q 为该地区的设计暴雨强度,F为雨水口的汇水面积,规范上说的1.5倍~3倍对于计算雨水口的汇水面积有影响吗?

室外排水规范4.7.1A规定雨水口和雨水口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这句话有什么指导作用呢?如果用雨水流量公式Q=ψ qF计算雨水口的汇水面积,其中Q为雨水口的泄水能力,从图集中可以查得 ψ 为道路的径流系数,q 为该地区的设计暴雨强度,F为雨水口的汇水面积,规范上说的1.5倍~3倍对于计算雨水口的汇水面积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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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2014
2014年09月19日 17:34:02
12楼
本帖最后由 kunlun2014 于 2014-9-20 18:45 编辑

呵呵,你这位老师写了这么多作为答复,非常感谢!:)
你的两个观点我赞同,并将借用一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准确”。
1.你说:“保证不被淹,只能牺牲其他方面了,比如环境”。这句话是你对“雨水口加倍设置条款”的目的和作用的认识,其实也是该条款实施后的结果。对造成后果的认识,你和我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你赞同“牺牲环境”,我反对“牺牲环境”。见仁见智,自可保留认识,但作为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该条款的作用和后果明显违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以牺牲环境搞建设——不应是行业标准制定者所为。
2.你说:“目前中国还没达到外国的文明程度。。。。。这只能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中国文明程度的提升来解决。”呵呵,政策的制定要有科学性和前瞻性,标准也一样,以中国目前的发展态势有必要再走一遍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弯路吗?
3.咱们争论的焦点是否可以概括为“对排水规范4.7.1A条款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和环保性等的探讨”这是一篇文章喔,随着后续的讨论,这些“性”是可以辩论清楚滴:loveliness:。
4.你说“明确告诉你专家肯定是算过的”,呵呵,专家的结论是什么?已建雨水口等设施的使用情况都不满足现实收排水要求?地面积水或内涝是现有全部雨水口数量设置不足所致,或因大量的雨水口充斥着大量垃圾造成泄水能力打折扣?为此,要规定全部新建雨水口的数量要在现有基础扩大2~3倍?取消单篦雨水口?全部改成双篦或多篦雨水口?总之,就是要成倍加密全部地面雨水口数量以应对和冲抵垃圾淤堵造成的雨水口排泄能力的不足。专家“计算后”的结论和制定的条款是这个意思吧。你好象完全赞同耶:loveliness:
5.首先,一个城市的内涝问题最主要是体现在城市交通干道立交低洼点的积水排除问题的解决,交通的瘫痪影响千家万户。对道路而言,往往是大部不淹,局部低洼点积水,用个大概的数据来描述,对城市道路来讲,积水路段不会超过整体路网的5%。以首都7.21特大暴雨为例,四环范围以内造成断路的路网积水点也就十来处,按路网的路面面积计算,积水面积恐不足1%。言外之意——95%以上的已建雨水口完全有能力承受和排除北京61年来的最高暴雨记录。你不是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事实已经告诉你已建雨水口完全够使,且绰绰有余,这从实践和计算都已证明。:)其实道路低点积水问题也不是雨水口数量少的问题,那是下游雨水管爆满无法及时排水造成的!雨水口再多也不解决问题——管道内的水头高于低地地面。(先讨论到这,脑仁都疼了;P)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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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2014
2014年09月23日 19:22:26
13楼
本帖最后由 kunlun2014 于 2014-9-23 19:28 编辑 silence521314 发表于 2014-9-19 09:08 首先赞同一点,楼主是个有思想的好青年,但是你的好多观点并不太准确任何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都是一步一步来 …呵呵,继续回复你的回复。6.你说,现在使用的半理论半经验的推理公式与实际有差异,这是个似是而非的说辞。简单讲,世上没有一场雨是同样的,这指雨量、降雨历时和各时段的短时雨强以及平均雨强等。我们应用的暴雨强度公式就是将众多暴雨雨量统计资料整理出来的”暴雨平均强度随历时增长而递减的经验公式“的一种。这个设计暴雨强度过程不同任何一场雨,却可以反映、代表和概括任何一场雨发生过程中的历时、平均强度和雨量的规律,这就是设计暴雨的概念,它是我们用来进行雨水管道设计的最重要工具。你说”有差异“,不假。但以此来认定公式的”不太准确“就是一种概念的张冠李戴。有各种重现期的设计暴雨,你的哪场”实际暴雨“能不概括在设计暴雨之中?你的错误在于分不清设计暴雨概念与自然降雨的区别和相互关系,这不怨你,教科书就没讲明白。7.你说”只能通过增加雨水口数量来解决(积水问题),这点也无可厚非”——恰恰这是“雨水口4.7.1A”最致命的错误!城市内涝是雨水口数量不足造成的吗?城市内涝的地点只是局部地势低洼点易形成积水,大部分地区由于地势的原因是不会发生积水的,从影响交通的概念来理解所谓“内涝”,那需要解决的“内涝问题”就是非常有规律的“n个路网积水点的排水问题”而已。有必要用规范条款的方式,规定将城市所有地面和道路的雨水口要加倍设置,不管积水不积水,眉毛胡子一把抓。呵呵,不往深里评价了,你懂的:)8.你说“你在马路上见不到垃圾桶了,那才表明社会真正到了和外国一样很文明的程度”,正是文明程度不高,在制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垃圾对水环境的污染问题,将雨水口的设置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统统不管不顾的加倍设置出大量的、完全超出实际需要的雨水口,充作实际的垃圾存储箱。。。9.你说雨水的污染问题是个小问题,不足为虑。呵呵,规范提出低影响开发理念,采取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城镇面源污染。这是啥概念?所有城市,不管发不发“内涝”,都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倍设置雨水口数量——如何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如何减少城镇的面源污染?10.你这位老师的回复,本青年(我)提出了一些很不成熟的看法,确实有幼稚和过愚之嫌,得罪之处,多请原谅,同时,也请老师你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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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2014
2014年11月03日 16:38:39
14楼
本帖最后由 kunlun2014 于 2014-11-3 16:39 编辑


为什么说规范4.7.1A的硬性规定是画蛇添足
1.室外排水规范4.7.1条: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
2.规范4.7.3条: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坡道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3.规范4.7.3条是对4.7.1条的补充,强调低洼处集中收水时雨水口应适当增加
4.此时,4.7.1A条的插入,规定凡是雨水口及其连接管的设计泄水能力应按计算的1.5~3倍设置,与4.7.1和4.7.3是明显的规定冲突,同一规范,按哪条执行!?
5.规范2.1.8B 低影响开发(LID).....基于源头控制延缓冲击负荷......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显然,4.7.1A条对雨水口及其连接管的排泄能力加倍设置(城市雨水口全面多置快速排水)的要求——是对2.1.8B条款的公然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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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2014
2015年07月16日 18:01:44
15楼
呵呵,怎么会没有质疑的声音呢。
规范会有错误吗?
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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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1463450382210
2016年06月14日 09:39:19
17楼
这是变相提高了重现期,对于及时排除雨水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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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小白
2017年03月09日 17:19:42
18楼
huangzhimin 发表于 2014-8-18 09:01 可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GB 50014-2006):1、4.7.1A (设计规定)雨水口和雨水 …您好,请问您所说的是雨水口泄水能力≥(1.5~3)的雨水口汇水设计流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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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zhimin
2017年03月14日 10:12:24
19楼
设计雨水口(泄水能力)和雨水连接管(排水流量)≥1. 5 ~3 倍雨水管渠设计计算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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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_tingting
2017年03月14日 11:20:15
20楼
kunlun2014 发表于 2014-11-3 16:38 续为什么说规范4.7.1A的硬性规定是画蛇添足1.室外排水规范4.7.1条: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 …第5条,2.1.8B 中的LID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应该是进入雨水口之前,比如增加绿地面积,减少雨水径流量,下沉式绿地等小型的简易储水绿色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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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书生
2017年04月13日 16:51:01
21楼
kunlun2014 发表于 2014-9-18 13:23 呵呵,先谢谢你的点评,但对你的观点不赞同。1.在低洼易积水地点多设几篦雨水口,这点没有异议。但用规 …很有道理,建议和国标编制规范的李春鞠老师联系一下吧,联系人:李春鞠 电话:13816632296 E-Mail: lichunju@smedi.com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次我也因为这个事情和李老师沟通过,但是据李老师说,排水设计规范以后还会要做很多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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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奴隶丑八怪
2017年05月05日 15:16:59
22楼
评论很精彩,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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