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eiming2087 于 2014-10-8 20:23 编辑
按照《地基规范》2011版8.2.7条,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椎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即两边尺寸不满足冲切角),应验算基础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基和墙下条基,应验算剪切承载力。
请问,那对于“基础长边和短边尺寸都小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基,也就是说冲切破坏椎体落在基础底面尺寸以外时,按照规范是不需要验算冲切的,而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验算剪切?”,如果不需要的话,8.2.7条第2点是不是应该是“
当且仅当基础短边尺寸小于....验算剪切”
按照条文说明似乎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对于满足冲切破坏角的独基,剪切验算也自动满足,无需验算?jccad中验算独立基础冲切和剪切好像就是这样执行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于那种满足冲切角的独基(假设基础承载力很大,则独基两边尺寸都很小),因为无需验算冲切,也无需验算剪切,那独基的厚度不是可以无限小?好像不符合道理啊,有没高手给解释一下。
本人在实际工程中遇见过这样的一个例子,最后本人采取的是:独立基础两边尺寸满足冲切角要求,然后通过验算剪切来确定独立基础的高度。不过总感觉规范8.2.7条不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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