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版专攻 于 2014-11-12 10:34 编辑 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简称《消规》)第6.1.3.1“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即当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住宅可以采用一路消防供水,考虑到室内系统一般自成加压系统,意味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18层)住宅的小区室外可以采用一路供水,支状管网(依据8.1.4.1条)。
本帖最后由 版专攻 于 2014-11-12 10:34 编辑
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简称《消规》)第6.1.3.1“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即当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住宅可以采用一路消防供水,考虑到室内系统一般自成加压系统,意味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18层)住宅的小区室外可以采用一路供水,支状管网(依据8.1.4.1条)。
但根据《消规》4.3.1.2条“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米”,应设置消防水池(此条的出发点是市政管网无法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故需要设置消防水池,且一般考虑储存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个小区内的住宅高度在
50~54m
之间(17~18层这样),是采用一路进水,支状管网的模式,消防水池存贮室内消防用水量(解决压力不够的问题),还是采用一路进水,支状管网的模式,采用消防水池存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鄙人觉得4.3.1.2与6.1.3.1条要一致,应该将6.1.3.1改成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住宅,即高度超过50米的住宅或小区也需要两路进水。鄙人抛砖引玉,欢迎大家指点,谢谢!
12楼
applan 发表于 2014-11-13 15:55 对于二类住宅,规范本身有单独列出,现行高规也是如此。你觉得满足室外水量、水压情况下,一路供水不符合 …还是有疑问,如果按照您的说法,54m以下的住宅可以采用一路,那么这明显跟4.3.1.2条有冲突,4.3.1的条文明显针对市政给水管网不足的情况,所以要贮存室外用水,对吧!如果我满足,就无需考虑贮存室外用水,也就是说满足4.3.2条,仅考虑室内即可。还有如果按照您的说法,设不设消防水池看4.3.1,那么我请问规范是不是要加上当室外压力满足不了室内系统,是不是也要考虑消防水池,管道直吸的除外,从这点分析,4.3.1又针对是量不足,您再看看,老规范明确了,反而好执行,新规范涉及50~54M反而有疑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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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两条规范讲的是不同的事,6.1.3条讲建筑室外用水用市政供水时采用从市政或市政接入是一路还是两路供水的问题,而4.3.1条讲的是什么情况设消防水池的问题,符合6.1.3条时水池存水可不包含室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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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victory:学习了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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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这个不是规程,是规范,你给人家降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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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大家看下6.1.3.1条的条文解释,说的也是50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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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消规》6.1.3条中,建筑高度54m的住宅主要对应之前的18层住宅(每层3m层高折算),也就是一类住宅与二类住宅的分界点,新《消规》取消了以层数确定消防用水量,统一按建筑高度、建筑体积、座位数确定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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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看条文解释 城市供水保证率提高 50米以下采用一路进水 不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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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applan 发表于 2014-11-12 09:51 不过根据现在消规对消防压力的要求,感觉4.3.1.2条且后面的要求有点多余了?谁能举个例子可以符合后面相应 …什么意思?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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