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朱总的抗规应用与分析对6.1.10条的解析有点疑惑,223页结构设计建议第3点,“当结构嵌固端位移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的下一层”,规范6.1.10条明明规定向下延伸到嵌固端就可以了,是否矛盾?总加强范围是什么意思
看到朱总的抗规应用与分析对6.1.10条的解析有点疑惑,223页结构设计建议第3点,“当结构嵌固端位移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的下一层”,规范6.1.10条明明规定向下延伸到嵌固端就可以了,是否矛盾?总加强范围是什么意思
2楼
规范有关嵌固端的规定本来就不正确,规范自己都自相矛盾的,力学中所说的嵌固端都是绝对嵌固端,但建筑中的嵌固端都是相对的嵌固端,也就是说嵌固端的下一层内力也还是很大的,也有可能出现塑性铰,因此一般的做法是嵌固端下一层也要纵筋和箍筋也要加强,纵筋加强是为了防止此层出现塑性铰,箍筋加强是为了保证万一出现塑性铰时,构件有足够的变形能力,这都是从概念设计上做的加强,规范只是说延伸到嵌固端,但没有说不允许再向下延伸一层吧,而且规范也规定了嵌固端下一层的柱纵筋要放大10%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塑性铰向下延伸的。规范只是规定最低限度,但结构师完全有权力对认为需要加强的地方进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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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上分析的有道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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