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安的亮点
limeng715
limeng715 Lv.4
2014年11月24日 13:53:10
只看楼主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其中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其中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后肯定越来越吃香的,各位加油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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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1411363650601
2014年12月27日 22:47:33
2楼
“应当”大致相当于“建议”。
离“必须”差老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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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cel
2015年01月04日 23:16:28
3楼
漠北神汉 发表于 2014-12-27 22:47 “应当”大致相当于“建议”。离“必须”差老远了。法律中的“应当”就是我们我们日常中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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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角一笑哈
2015年12月08日 21:11:34
4楼
希望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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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ggg45
2016年02月24日 15:31:46
5楼
希望越来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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