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物是氨基磺酸,非可燃物质,但不可与强氧化物,强碱混合。原料是用尿素(用量1.5t每吨)和发烟硫酸(用量2t每吨)。用量是在网上查的资料。建筑专业把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丙类。但发烟硫酸属于乙类。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上写的,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老版火灾自动报警规范上,丙类厂房为二级保护对象。(依据此条,很多人说丙类厂房就要做自动报警)。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上写的,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老版火灾自动报警规范上,丙类厂房为二级保护对象。(依据此条,很多人说丙类厂房就要做自动报警)。
新版火灾自动报警规范50116-2013,本人没有看到丙类为二级保护对象说明,附录D中,14.甲乙类厂房。15.甲乙丙物品库房。
以上使我产生一些矛盾,查了一些资料,普遍看法是 做不做,首先看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怎么做看火规。
请问大家,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做火灾自动报警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