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木支撑构件的规格,1997版规范和2008版规范有条截然相反的规定。2008版也未对这相反的规定进行条文说明,具体如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3.3.2 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建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3.3.2.1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大于4m;《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3.3.2 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建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3.3.2.1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大于4m;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4.3.8
1 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小于4m;
2008版“长度不宜小于4m”,从力学稳定性上考虑,长度越长显然是越不稳定的吧?
2008版为何改成这样?请知道的指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