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培训重点: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
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
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书面通
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
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
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重新协商——集
体合同——同工同酬
9、试用期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
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
费用。
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此文转载自:tj.daliedu.cn/zhinan/2015/1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