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制概况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1)(以下简称“规程” )自1994年开始编写。其宗旨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消防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上海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满足工程消防设计需求的规定。本规程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该规程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1 编制概况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1)(以下简称“规程” )自1994年开始编写。其宗旨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消防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上海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满足工程消防设计需求的规定。本规程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该规程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规程”共分十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总体消防给水,室内消防给水,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房、消防排水和管材及管路附件,附属特殊建筑的灭火系统设置等。
“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特殊建筑的灭火设计。
2 编制特点
2.1 先进性
“规程”主要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规范原则下进行编制。它是对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的补充规定。其编制依据主要来自于近年来上海在工程设计中的先进技术成果及各有关单位的意见。20 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建设了相当数量的高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它促进了上海市的消防水灭火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对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经验。
“规程”的编写对于上海市的消防设计、建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2 新颖性与地方性
“规程”明确了一些水灭火系统中的新概念,如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联和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重力消防给水系统等,并提出了系统设计的技术措施,充分体现出其新颖性。
“规程”始终注意保持上海的地方特色。在国家规范的原则与地方特点之间,努力探索结合点,使“规程”的编写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在地方性方面,主要表现为:①上海处于中国的华东沿海地区,平均气温在0 ℃以上;上海市政给水由多水源供水,具有丰富、可靠的消防水源,且给水管网成环状,供水可靠。②上海的消防技术和装备较先进,消防供水高度在全国处于领先。③已建相当数量的高层、超高层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较成熟,且积累了一定的设计经验。④城市供电可靠,且消防管理水平较高。⑤上海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吸引了不少境外的设计事务所,由此产生了不少新型消防给水系统。
2.3 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规程”注重条文要求的宽紧适度。对国家规范的重大原则问题从严要求,对不涉及到原则的问题合理放宽,对不够明确的问题给予细化,使“规程”更具可操作性。如指出了消防给水优先采用城市给水,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而超高层建筑需设消防水池;明确了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不得采用地下式等。
3 “规程”的主要内容
在术语中,“规程”明确了水灭火系统中的专用名词。水灭火系统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规程”对附属特殊建筑的灭火设计加以解释。“规程”将消防给水的系统从压力和流量出发分为:高压、稳高压、临时高压和低压四种方式。对局部给水压力不够的系统建议采用局部稳压设施,不再出现增压给水的方式。对消防给水的给水分区方式,现采用按消防泵所起的作用来进行分类。“规程”还明确了国内新近出现的概念:公寓式办公楼、租赁式公寓。
在基本规定中,水灭火规程着重强调了水灭火系统的作用。在民用建筑灭火设计中,提倡使用水灭火系统。
在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中,根据上海的地方特点,对火灾危险大的建筑物和场所从严要求,适当缩小设置的界限、扩大水灭火系统的运用范围,如公共建筑、娱乐场所、地下室、商场、幼儿园等;对危险性较小的或可以利用外部消防力量灭火的,适当放宽设置条件,如住宅。在设置场所中,明确了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具体部位,使设计更具可操作性,如营业厅、餐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的喷淋设置;明确了设置的条件概念,如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是指出设有风管的空调系统的建筑;区分了建筑物中不同场所的水灭火系统设置,如商住楼中的商场与住宅部分区别对待。在水灭火系统的类型选择上,借鉴发达国家在灭火系统中的先进经验,逐步引入自救与外救合理定位的观念,结合上海的消防装备,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在总体消防给水中,重点强调了下面的内容:①应优先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消防水源,天然水源作为备用水源的范围。②明确消防市政给水管网两路供水的概念。③加强超高层消防水源的保证(宜设消防水池)。④根据上海自来水公司供水的要求,合理确定两路DN 200管径的市政进水的设置范围。⑤在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中,每支水枪的最小流量从2.5 L/s提高到5 L/s;住宅统一以层为分类标准。⑥在室外消火栓的使用上,明确采用地上式。
在室内消防给水设计中,概括了消防给水设计中的共性问题。特别是其中的一般规定,它是对国家规范的补充和上海近年来工程设计的总结、提高。这也是本“规程”的特色和重点之一。本章节中,提出了住宅室内消火栓给水与生活给水系统共用系统的问题;为使新的消防给水方式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明确了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局部稳压设施明确了具体的做法;此外,对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竖向分区方式、设计要求(水箱、水池、管道布置、电源控制等)作出规定。如消防给水的分区分级、金贸大厦的重力水箱消防给水系统。对多层中小学的教学楼采取了仅设屋顶高位水箱和水泵接合器,不设消火栓泵的特殊消防给水方式。
“规程”中室内消防用水量、消防水压均按国家规范的要求执行。在水枪的最小充实水柱长度要求上,由于上海对消火栓的配件作了统一规定,每支水枪的最小流量已提高,故实际上已将水枪充实水柱的最小长度提高到10 m。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上,考虑到实际工程的运用,允许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系统设计秒流量按作用面积法计算。
“规程”规定了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列出了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规定,特别说明了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需保证消火栓给水管网中能充满水,并对各类高位消防水箱提出了具体设计要求。在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方面,“规程”对系统类型、系统分区、设置的地点和方式给予明确。
在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中,分为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规程 ”对住宅的消火栓设置有所突破。主要表现在:设置连廊的单元式住宅的每单元和18层及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允许设一根消火栓给水竖管;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可设置在层间楼梯平台处;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可利用上、下层的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住宅建筑内的消火栓箱内可仅设消火栓,不设水枪和水带,但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章节中增加了环状和网状管道的布置,以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充分体现其灭火、控火效果的优越性。对报警阀阀组可集中或分层设置,即报警阀允许设置在楼上。在喷头的布置上,严格喷头的选型;在一定条件下对吊顶上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的喷头设置要求放宽,可不设喷头;另增加了补偿喷头的概念。
在消防水泵房、消防排水和管材及管路附件中,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泵的设计。它包括流量和扬程的确定、水泵的选择、消防泵的布置、阀门选择等。
“规程”对12层及以下的住宅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系统,要求其消防泵房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 m。“规程”还要求消防泵的最大出口压力>1.0 MPa时,在其出水管路上应设泄压阀或采取防超压的措施,为保证消防给水在投入使用后能正常运行,消防泵在启动后不得自动停泵。另对消防泵、稳压泵的启动控制也提出了要求。并对超高层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泵提出设置自检装置。
“规程”还强调了消防排水的设计。对设计中的消防泵房的设置位置、水泵选择、集水池容积作了规定。对设有玻璃幕墙且又无开启外窗的建筑物。要求设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排水管。规定消防排水泵的供电要求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
“规程”对消防给排水管管材及管路附件作了规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增加了丝扣法兰、卡箍(沟槽式)管接头或法兰(须镀锌后二次安装)连接方式。对室外埋地消防给水管,明确了其管材和防腐要求。另对减压阀组的设置也提出了要求。
根据给排水设计的要求,“规程”增编了附属特殊建筑的灭火系统设置章节。在锅炉房、直燃式机组机房中,对日用油箱间、油泵房与其他部位的灭火系统设置要求区别对待。当设有自动切断气源装置时,燃气锅炉、燃气直燃式机组采用自动喷水灭火湿式系统即可。柴油发电机房的机房、日用油箱(筒)、油泵可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变压器室和开关室的灭火系统设置以配置灭火器为主,不同的危险场所分别确定。对计算机房、消防控制室、通讯机房等的灭火系统设置应区别对待。计算机主机房及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或纸介质库设自动喷水灭火预作用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终端室等基本工作间的其他部位可设自动喷水灭火湿式系统。而超高层建筑的通讯机房从严要求。图书馆、博物馆、档案库及文物资料的珍藏库中的普通书库、阅览室等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重要的部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预作用系统。对银行金库、保险库,消防给水系统不再进入,一般配置灭火器,特殊要求的设气体灭火系统。
4 结语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具有安全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它使设计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为消防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它作为国内首次编制的水灭火系统方面的地方标准,将有利于建筑给排水技术的进步,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消防灭火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