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第5.1、5.2、5.3、5.4、6.2.5、6.3.1、6.3.2、7.1.5、7.1.6、7.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替代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调整了标准名称与结构: ——在卫生指标限值要求方面,调整了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和空气中二氧化碳的限值卫生要求;
前 言
本标准第5.1、5.2、5.3、5.4、6.2.5、6.3.1、6.3.2、7.1.5、7.1.6、7.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替代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调整了标准名称与结构:
——在卫生指标限值要求方面,调整了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和空气中二氧化碳的限值卫生要求;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范围进行了修订,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大到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删除了“敏感区、视觉清洁和积尘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原标准6.2.1和6.2.2中人工清洗的内容;
——删除了原标准8.1中的内容;
——删除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定期清洗的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B,将其内容整合到标准正文中;
——增加了全空气系统设置中效过滤器的要求;
——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液态污物的处理要求;
——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二氧化碳检测方法;
——明确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设置可开启窗口的面积;
——分别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和消毒的条件;
——将原标准5.1的内容设为强制条款;
——调整了样品抽样量比例;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11/485-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娟、李亚京、马彦、张屹、高旭东、高文新、沈凡、金艳伶、刘玉敏、张桂斌、王刚、郑方荣、解洪瑞、郑阳、康杰、陈小宁、赵锐、刘颖、徐悦桐、邵开建、艾鹏、李若岚、黄露、娄立严。
详见
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