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应急照明设计规范介绍说明
txye_53619
txye_53619 Lv.9
2015年07月31日 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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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应急照明的设计是建筑电气设计中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涉及照明设计和电气防火设计两大内容,在电气设计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本文是笔者对于几部常用规范相关部分的归纳。 2 应急照明概述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发生火灾、地震、防空等紧急情况下或是正常照明因故障、检修、紧急事情或人为断电而熄灭后,提供使用的照明称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是保障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的重要安全措施,对人员的疏散、消防救援工作、重要生产的继续进行或必要的操作和处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 前言

应急照明的设计是建筑电气设计中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涉及照明设计和电气防火设计两大内容,在电气设计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本文是笔者对于几部常用规范相关部分的归纳。

2 应急照明概述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发生火灾、地震、防空等紧急情况下或是正常照明因故障、检修、紧急事情或人为断电而熄灭后,提供使用的照明称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是保障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的重要安全措施,对人员的疏散、消防救援工作、重要生产的继续进行或必要的操作和处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内的建筑电气设计工作当中关于应急照明的内容,经常使用的几个规范有: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民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以下简称《照标》)。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对应急照明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现行国际通用标准是CIE第49号技术文件《建筑物内部的应急照明指南》等。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采用“事故照明”这个名词。为了和国际照明委员会和英美等国通用的“emergency lighting”对应,并考虑到更为确切、更符合实际,20世纪90年代起颁布的国家标准都使用了“应急照明”。名词变化的同时伴随着内容、技术要求也相应变化。比如原来将事故照明分为两类,即疏散用和继续工作用事故照明;而新标准规定的应急照明分为三类,即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

3 应急照明的分类

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疏散照明还可细分为:疏散通道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通道指示标志。(这里的“通道”包括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以及避难层(间)。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大多数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民规》中将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两项内容包含在“火灾应急照明”中;《建规》中的“消防应急照明”一词,笔者认为和“火灾应急照明”意思区别不大。

4 应急照明的设置

4.1 安全照明的设置

(1)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4.2 备用照明的设置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具体要求如下: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公共建筑的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5)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4.3 疏散照明的设置

(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以及高层建筑中的楼梯间、避难层(间);

(2)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4)人员密集且总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对于1~5项所属场所,除应设置疏散通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通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7)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8)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并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9)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侧上方。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规定。当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10)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 护罩

(12)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

(13)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它标志牌等。

(14)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相关规定。

5 应急照明的电源要求

(1)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 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有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灯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3)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几个要求: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机停机坪、避难层(间)的疏散照明或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60min;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自备电源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的疏散照明或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

其它场所疏散照明或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宜根据需要确定。

(4)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5)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6)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7)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6 结束语

各主要规范对应急照明中一些细节问题的要求略有不同,在本文中基本按照其范围相对全面,要求相对较高的原则进行了归纳。例如:

(1)《民规》(13.8.2.1)和《高规》(9.2.1.2)中要求“电话总机房”设置应急照明,《建规》(11.3.1.2)中需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未明确此类房间。

(2)《民规》(13.8.3.4)中规定“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建规》(11.3.1.4)中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3)《民规》(13.8.6)中规定疏散照明或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最小为30min;《高规》(9.2.6)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对于规范中的个别条目,笔者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在文中有所体现,例如:

(1)《民规》(13.8.5.2)中规定“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有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笔者认为,此处的“疏散照明”应明确以“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为宜,否则容易理解为包括疏散通道照明。

(2)《民规》(10.3.3)中规定“……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由于安全照明是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往往设置安全照明的场所有其特殊性,因此规范没有明确装设部位,笔者认为是非常科学和灵活的,对于在中断供电后安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设置场所的重要程度和场所人员摆脱危险所需时间确定。

(3)《民规》(13.8.3.6)中规定“……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疏散照明细分为疏散通道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由于需要设置疏散通道照明的场所不仅仅是“疏散走道”,因此,上文中表述为“疏散通道”,并明确疏散通道包括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以及避难层(间)等人员疏散过程中可能会经过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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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1477377825488
2016年11月23日 10:14:23
2楼
看看,写的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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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hu006
2016年11月25日 15:32:45
3楼
学习,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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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kai384
2017年06月16日 09:29:05
4楼
感谢楼主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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