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以下部位需设置防烟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之前对这条没有特别在意,因为老的建规也是这么描述,只是具体做法上,楼梯间有送风了,楼梯间独立前室一向是不用设的。问题是 新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配套图示里,对这一条的图解却是 在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各设了一个井道, 消防部门审查图纸时就据此认为 前室也得送风。 问了好多人,就觉得这个图示有问题也许这个问题之前在本坛已有讨论过,但我没有搜到,如有重复抱歉
8.5.1 以下部位需设置防烟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之前对这条没有特别在意,因为老的建规也是这么描述,只是具体做法上,楼梯间有送风了,楼梯间独立前室一向是不用设的。
问题是 新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配套图示里,对这一条的图解却是 在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各设了一个井道, 消防部门审查图纸时就据此认为 前室也得送风。
问了好多人,就觉得这个图示有问题
也许这个问题之前在本坛已有讨论过,但我没有搜到,如有重复抱歉
2楼
之前看图示都没注意到这个问题,感谢分享!持续关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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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这个要以当地消防队的理解为准,毕竟人与人理解不同,人家是负责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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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8-21 10:57 编辑
有公安部消防局文件“公消[2015]98号”
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
拿这个文件去理论理论一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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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本帖最后由 bigchill 于 2015-8-21 11:55 编辑 真仙 发表于 2015-8-21 10:55 有公安部消防局文件“公消98号”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 …这个文件他们知道,但审查人认为,既然防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所以首先确定 独立前室也要设防烟。至于怎么防,我对审查人说,设防烟不代表一定要直接给独立前室送风,既然98号文规定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老规范,那老规范都是允许只对楼梯间送风,也能达到给独立前室防烟的目的。这时当地消防审查人就拿出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的那本国标图集,图集里的确在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各设了一个井道。之后,就没法再沟通下去了……..这几天我咨询了一些专家和审图公司的人,几乎都是支持我的观点,而且明确告知在将发行的防排烟规范里仍然允许只对楼梯间送风,但对那本图集大家除了吐槽几句编得不严谨,也没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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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很多图集有错误的,根据图集要求不一定合理,而规范没出先出图集更是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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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bigchill 发表于 2015-8-21 11:53 这个文件他们知道,但审查人认为,既然防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所以 …图集不是规范,只供参考。你可以拿“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稿)”在找找,其上3.1.5条明确“前室可不设,合用前室才做”。非得打个明白,可以找天津消防所出个解释。另外,也可以找建设单位做做工作,公关一下,有时候是故意卡。当然,都做也没什么,建设单位多花些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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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很好,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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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给楼梯间和前室分别加压送风,根本找不到风量依据,《高规》上只有楼梯间与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所以不仅楼梯间和前室分别加压送风不需要,而且这样做更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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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不给前室单独加压送风 给楼梯间加压送风就行 原来的高规说的很明白 单独给楼梯间加压送风 前室不送风 效果也是可以的 所以应该这样没有问题 总不能以前效果可以 现在效果就不可以了吧 这东西得讲道理 那个图集只是说 你可以给前室做加压送风 也可以不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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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本帖最后由 bigchill 于 2015-11-16 16:41 编辑
沟通了三个月,说一下后续情况,给大家做个参考。
最终当地消防局坚持认为建规没有明说独立前室可以不直接送风,所以还是要单独送风,
不仅设计要改,而且算违反建规8.5.1的强条,要罚款。 除非规范组出个书面的答复,说这样做不算违反规范。
至于独立前室和楼梯间分别送风时风量怎么计算,如何与查表值比较?当地消防部门不予回答。
我院给北京的公安部规范组及天津消防研究所分别发了征询该问题的书面信件,没有任何回复。通过电话征询找到规范组某负责人,回答是设计院的做法没错,当地消防部门的理解有失偏颇,
但规范组不会就此问题给出书面回复。既然当地非要那样理解就照他们的说法修改,送风量参照楼梯间及合用前室分别送风的表格(虽然参照合用前室不是很合理) 。
面对这样的消防审查机构,说什么都没用!
而建规2014版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消防规范,在不少条文的用词上都有不严谨之处,而各地在最近10年的消防设计与审查中遇到的很多规范没明确的疑难问题,在新版建规中照样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国情如此,也无法指望规范组能为设计院说一句公道话,给个书面的回函了。
有时我甚至认为一些问题规范故意说得模棱两可又不解释,当地的消防部门就分为两类,一类就对条文按自己的理解发挥,另一类则教条地只认文字表面的含义而排斥所有深入的理解。无论你遇到的是哪类人,最终吃苦的一定是甲方和设计院。
BTW: 当地消防部门在项目消防验收时还有个非常奇葩不合理的说法:
即使消防设计审查是在前几年就已经通过,但如果是现在才竣工验收,要求以验收时间点执行的消防规范版本来验收,如不满足,就要求设计修改并重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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