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4条原条文: 7.1.1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新条文: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但设有稳压泵联动消防主泵的系统除外。7.2.1条原条文: 7.2.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14条
原条文:
7.1.1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新条文: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但设有稳压泵联动消防主泵的系统除外。
7.2.1条
原条文:
7.2.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条文:
7.2.1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
3.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Ⅰ类修车库。
7.2.2条
原条文:
7.2.2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新条文:
7.2.2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所设置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7.2.3条
原条文: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新条文: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
2.机械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1~7.3.4
原条文:
7.3.1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条文:
7.3.1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
1.Ⅰ类地下汽车库;
2.Ⅰ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设置泡沫—水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4除机械式汽车库外,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