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阳台栏杆是不是无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条(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2条(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栏杆110间距满足要求
请问,这个阳台栏杆是不是无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条(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2条(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栏杆110间距满足要求
2楼
这是住宅的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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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9-6 11:17 编辑
这个防止攀登的构造,从条文说明的举例中如“不宜做横向花饰”等。
图片上的情况是锐角相交而不是横栏杆,但在实际中真有可能发生“攀登”的。
现在什么样的熊孩子都有,我们院一设计师的儿子就常爬他们家1100高的阳台竖栏杆,小嘎子啊!
所以,在设计中,可千万不要钻规范的空子,能严一点儿就严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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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非常感谢青青小子衿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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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个不能作为住宅的栏杆,可踏面高度低于1050或1100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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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现在情况是:这个是新建住宅,15年9月底交付。
如果违反强条的话(如果算可攀爬),那全小区都得把这个栏杆改掉了,现在的争议点就这个栏杆算不算可攀爬,小区业主说,这个肯定可以攀爬的,开发商说,没有横挡,不能算可攀爬。
现在我想知道,到底是否算可攀爬,最终由谁说了算,质监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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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条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以上是摘录的条文。
问题的根源在于“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的解释。
个人看法是这种做法并不能说它违反强条,只是采取了一种欠妥的栏杆造型。
斜线栏杆虽然也有被攀登的可能,但起码它是一种不宜攀登的构造。
如果你仍有困扰,可以去咨询条文的制定单位,他们的解释才算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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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怎么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人知道联系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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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areselene 发表于 2015-9-6 16:58 现在情况是:这个是新建住宅,15年9月底交付。如果违反强条的话(如果算可攀爬),那全小区都得把这个栏杆 …很理解你的心情,也知道你想要什么。从条文说明中,攀爬的举例包括“横向花饰”等,未举例“锐角相角”算不算可攀爬,这是《通则》6.6.3条文说明里写的。在规范编写者的思维里,规范只是一个原则性技术文件,其不会把事情特别是未知事情完全说死。如过真的出了不好的事情,解决问题的恐怕是法院,而在法院肯定是逃避不了责任的。管这个的可以找其工程的设计院,审图单位,最好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外国如日本,在防止未成年人无知性伤害时要求是很严格的。我个人也不会设计这种很有风险的东东,可能我比较保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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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最下面横档是可攀登,只样栏杆应该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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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我觉得这个栏杆算攀登栏杆、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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