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回首恍然如梦 于 2015-11-12 16:37 编辑 考虑粘性土的渗透系数较低,全部考虑最不利作用(当地下水位取室外地面时,地下室顶板上面有覆土): 1、 对于地下室顶板构件计算,作为永久荷载作用考虑为1.2(上覆土饱和重度+其他恒载)+1.4活。 2、 对于地下室底板构件计算,作用为1.35浮力-1.0(结构自重+上覆土层有效重度)。 3、 整体抗浮设计:是否考虑侧摩阻力,待定`````````````````````````
考虑粘性土的渗透系数较低,全部考虑最不利作用(当地下水位取室外地面时,地下室顶板上面有覆土):
1、 对于地下室顶板构件计算,作为永久荷载作用考虑为1.2(上覆土饱和重度+其他恒载)+1.4活。
2、 对于地下室底板构件计算,作用为1.35浮力-1.0(结构自重+上覆土层有效重度)。
3、 整体抗浮设计:是否考虑侧摩阻力,待定`````````````````````````
朱炳寅的观点:
近来有不少读者来信询问关于地下室抗浮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第443
页关于抗浮设计的原则,是按原“
荷载规范”
(50009-2001
)编写的,2006
版“
荷载规范”
对抗浮设计进行了修改,因此相关内容可作为参考。现补充如下:
关于地下室的抗浮验算问题
关于地下室的抗浮验算,国家规范和各地方规范及相关专门规范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执行相应的规定。当工程所在地无具体规定时,可参考执行下列相关规定: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的规定:
2006
年版“
荷载规范”
第3.2.5
条第3
款规定:“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
在倾覆、滑移或漂浮等有关结构整体稳定性的验算中,永久荷载一般对结构有利,荷载分项系数一般应取小于1
。目前在其他结构设计中仍沿用单一的安全系数进行设计,因此,当其他结构设计规范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移的验算有具体规定时,应执行规范的规定,当没有具体规定时,对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工程经验确定。
2
)广东省标准的规定: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03
第5.2.1
条规定,地下室抗浮稳定性验算应满足式6.1.6
的要求:
W/F≥1.05
(6.1.6
)
式中 W——
地下室自重及其上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总和;
F——
地下水浮力。
【注意】:此处F
应为地下水浮力的标准值。
3
)北京技术细则的规定
《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第3.1.8
条第5
款规定:在验算建筑物之抗浮能力时,应不考虑活载,抗浮安全系数取1.0
。即满足式6.1.7
的要求:
建筑物重量(不包括活载)/
水浮力≥1.0
(6.1.7
)
建筑物重量及水浮力的分项系数取1.0
。
4
)水池设计规程的规定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 138
:2002
第5.2.4
条规定:当水池承受地下水(含上层滞水)浮力时,应进行抗浮稳定验算。验算时作用均取标准值,抵抗力只计算不包括池内盛水的永久作用和水池侧壁上的摩擦力,抗力系数不应小于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