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5.5.9条:针对5.5.9.3条,我有一个疑问,即:比如我有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950㎡(小于1000),通过计算我需要的总的疏散宽度为1.5米,而我只设计了一个疏散宽度为1.2米的疏散楼梯,按照这条规范规定,我是可以通过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考虑的。那我需要借用的疏散宽度为1.5-1.2=0.3米<(可借用宽度为1.5x30%=0.45米),是可行的(此处加设相邻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是可以满足的)。现在问题来了,我开的甲级防火门应该开多少宽度?首先,我不可能开一个0.3米的,显然不能过人;但是按照条文解释及本条的规范的本意,也不能开设任意宽度的门,(比如开设了1.2米的门,实际只需要借用0.3米的宽度),但是在人员疏散时,是没有什么能左右人员的疏散路径的,也就是说你开了1.2米的门,就允许了在同一时段允许了更多的人进入到相邻的防火分区,显然造成了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负担(本来它只可以承担你的30%以内的借用宽度的)。
针对5.5.9.3条,我有一个疑问,即:
比如我有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950㎡(小于1000),通过计算我需要的总的疏散宽度为1.5米,而我只设计了一个疏散宽度为1.2米的疏散楼梯,按照这条规范规定,我是可以通过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考虑的。那我需要借用的疏散宽度为1.5-1.2=0.3米<(可借用宽度为1.5x30%=0.45米),是可行的(此处加设相邻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是可以满足的)。现在问题来了,我开的甲级防火门应该开多少宽度?首先,我不可能开一个0.3米的,显然不能过人;但是按照条文解释及本条的规范的本意,也不能开设任意宽度的门,(比如开设了1.2米的门,实际只需要借用0.3米的宽度),但是在人员疏散时,是没有什么能左右人员的疏散路径的,也就是说你开了1.2米的门,就允许了在同一时段允许了更多的人进入到相邻的防火分区,显然造成了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负担(本来它只可以承担你的30%以内的借用宽度的)。
那么实际设计中应该如何去把握这个借用的宽度,是否可以(如只需要借用0.3米,而实际开设最小疏散净宽0.9米的门)?最起码得满足单扇疏散门的宽度要求吧?起码能过人吧?可这样还是跟规范的意思矛盾了,如果开0.9米,相邻防火分区楼梯就要增加0.9米的疏散宽度的话,那还不如不借用,直接设置两个疏散楼梯了。
还没有做过这样的工程,但是看规范确实有这样的疑问,也可能是我理解的偏执,如果哪位刚好碰到并咨询过消防之类的,能否解释一下,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