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下面这个公式吧: 这就是传说中的最小地震剪力公式。当计算结构不满足此要求时,很多同志就赶紧加大结构构件截面,提高刚度,以此达到计算要求。 但这样做其实是不对的! 且看方小丹 老师的说法: 建筑结构对刚度的需求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避免强震时非结构构件如玻璃幕墙、内隔墙等因结构过大的变形而破坏; ②避免结构过大的变形影响电梯等设备的正常运行; ③避免强震时结构过大的侧向变形加剧 P-Δ 效应,恶化结构的受力; ④避免在较大风荷载作用下建筑物产生令人不舒服的低频振动。从一般抗震结构的适宜刚度原则出发,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结构应当做得相对柔一些以减少地震作用反应。
大家都知道下面这个公式吧:
这就是传说中的最小地震剪力公式。当计算结构不满足此要求时,很多同志就赶紧加大结构构件截面,提高刚度,以此达到计算要求。
但这样做其实是不对的!
且看方小丹 老师的说法:
建筑结构对刚度的需求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避免强震时非结构构件如玻璃幕墙、内隔墙等因结构过大的变形而破坏; ②避免结构过大的变形影响电梯等设备的正常运行; ③避免强震时结构过大的侧向变形加剧 P-Δ 效应,恶化结构的受力; ④避免在较大风荷载作用下建筑物产生令人不舒服的低频振动。从一般抗震结构的适宜刚度原则出发,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结构应当做得相对柔一些以减少地震作用反应。
倘若由于采用比实际地震时小得多的地震作用作为结构构件设计的依据而没有把握,需要结构承担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地震作用,这不难理解; 与此相反,如果要求加大结构的刚度来增加作用于其上的惯性力也即地震作用,就未免本末倒置了。很容易举出实际上可能存在的工程实例作为反证。例如,某位于上海地区Ⅳ类场地的超高层建筑,结构各项控制性指标均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且有一定的富余,剪重比即最小地震作用也恰好满足要求; 如果将其置于风荷载相似、抗震设防烈度同样是 7 度的广州地区,虽然场地的工程地质情况远好于上海地区,为Ⅰ、Ⅱ类场地,但结构却不满足最小地震作用要求。于是就有此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地质条件较好、结构地震反应较小、位于广州地区Ⅰ、Ⅱ类场地上的此超高层建筑,尽管结构的其它各项控制性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且富余量更多,却要再加大梁、柱、核心筒等构件的截面尺寸来增加结构的刚度,加大结构的地震作用反应来满足最小地震作用要求。
结论应当是明确的: 可以令结构承担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地震作用力,可以令Ⅳ类场地上的建筑承担比Ⅱ类场地更大的最小地震作用剪力而不是相反,却不应当加大结构的刚度来增加其地震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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