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住楼的消防电梯设计,商业部分是否可以利用住宅核心筒的消防电梯呢?
关于商住楼的消防电梯设计,商业部分是否可以利用住宅核心筒的消防电梯呢?
2楼
如果可以,即商住楼的住宅核心筒内的消防电梯在商业部分停靠并做消防电梯前室,是否与《建规》5.4.10(1)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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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感谢楼主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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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个人感觉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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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xjhhz555 发表于 2016-4-6 16:19 个人感觉不可以。:L:Q:L:lo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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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个人理解的确与《建规》5.4.10(1)相矛盾,因为说的很明确,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分隔,是无门、窗、洞口防火隔墙和不燃性楼板。
但是个人有个想法是否可以考虑错层贯通门的消防电梯?住宅部分和商业部分中间隔了个井道空间,并且分别在不同层开口。这样在有消防电梯的情况下能最大程度上对商业区和住宅区分隔。请高手指点这样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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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推翻刚才自己的论点,因为GB 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全规范中1.7条明确写明如果火灾最后侵入前室,则本标准不适用。也就是说在火灾入前室之前,这个标准是满足的。因此只要消防电梯处在符合GB 26465-2011标准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火灾从轿门开孔进入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分隔。所以可以看作这个口是封闭的。不知道这么理解对不对,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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