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临时用电,二级分配箱内漏保动作电流大小是否要一致?
ytkof2005
ytkof2005 Lv.3
2016年05月03日 09:12:50
只看楼主

RT,比如该二级配电箱内漏保动作电流大部分是50MA,还有1个是75MA,1个是30的,那么是否要全部改成50的,或者全部是75的?

RT,比如该二级配电箱内漏保动作电流大部分是50MA,还有1个是75MA,1个是30的,那么是否要全部改成50的,或者全部是75的?
免费打赏
muyuyao
2016年05月03日 11:21:28
2楼
根据JGJ46-2005,临电二级箱中没有必要装设漏保!!!

根据GB50194-2014,临电二级箱中可以装设漏保,但也不强求!!!

但如果装设漏保,则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6. 4. 5 末级配电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6. 4. 6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 6 8 29 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 的有关规定。
6. 4. 7 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 l S ;
2 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 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 3S;
3 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 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
6. 4. 7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 年版)规定,分级安装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有选择性,上下级的电流比值一般可取3 :1 :末端线路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 ,上一级不宜大于300mA ,配电干线不大于500mA ,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规定,三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为:一级保护0. 5 S ,二级保护0. 3 S ,末级保护小于或等于0. 1 S 。综合以上情况,特作出本条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额定动作电流的范围,在实际选取时,应根据配电级数合理确定。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如:当设置为三级时,可为30mA,0. 1S; 100mA,0. 2S; 300mA,0. 3S 。
对于配电箱给变频设备等特殊类别的装置供电时,应根据其技术资料,合理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既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又能使剩余电流保护器发挥其应有的保护功能。
回复
muyuyao
2016年05月03日 11:27:03
3楼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新国标出台后,老部标作废!!!

但我国建筑业任性,目前全国绝大部分(我估计在九成以上)施工现场都在执行老部标!!!

虽然新国标已经开始实施超过十六个月了!!!

其原因是两套标准差异较大,且新国标中也存在大量不确定的模糊规定!!!

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组织对新国标宣贯的前提下,新国标就基本没人执行!!!
回复
muyuyao
2016年05月03日 11:29:20
4楼
不懂就不要胡删帖!!!
回复
muyuyao
2016年05月03日 11:30:02
5楼
不搞清楚这些法律规定和中国现状,你如何进行分析、指导???!!!
回复
tql1
2016年05月04日 09:26:22
6楼
新国标出台,相应的原国标是应作废,其它规范似乎不必作废,最多要求有冲突的部分参照新国标。
回复
a396673967
2016年05月05日 10:14:13
7楼
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回复
co1462432451522
2016年05月05日 15:44:50
8楼
二级箱原则上不建议设置漏电保护器,容易造成用电管理工作量大,如果三级配电的动作电流和时间没有区分开,更是如此,一个终端跳闸,需要去三个箱子合闸。如果坚持要设,每个回路的末端用电情况不一致,没必要一定一样,动作时间及电流分级设置就好了。主要还是为了保护及动作可靠。
回复
muyuyao
2016年05月06日 13:29:29
9楼
夏工128 发表于 2016-5-5 15:44 二级箱原则上不建议设置漏电保护器,容易造成用电管理工作量大,如果三级配电的动作电流和时间没有区分开, …6. 4. 7 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 l S ;2 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 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 3S;3 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 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6. 4. 7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 年版)规定,分级安装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有选择性,上下级的电流比值一般可取3 :1 :末端线路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 ,上一级不宜大于300mA ,配电干线不大于500mA ,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规定,三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为:一级保护0. 5 S ,二级保护0. 3 S ,末级保护小于或等于0. 1 S 。综合以上情况,特作出本条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额定动作电流的范围,在实际选取时,应根据配电级数合理确定。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如:当设置为三级时,可为30mA,0. 1S; 100mA,0. 2S; 300mA,0. 3S 。
回复
qjs8848
2016年05月10日 11:09:37
10楼
学习学习,谢谢了
回复
cyz198510241314
2016年05月10日 11:38:29
11楼
学习,很好的论坛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