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qq_1476409456981
2016年10月31日 09: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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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3-1 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
班数(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10~12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 ,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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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马书生
2016年10月31日 16:55:47
2楼
hao,duo ti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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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bo-humn
2016年11月01日 01:53:04
3楼
谢谢楼主分享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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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旦651004
2016年11月01日 05:31:43
4楼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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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b178
2016年11月01日 07:35:26
5楼
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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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z_ljx
2016年11月01日 08:45:25
6楼
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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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yanfeiwei
2016年11月01日 08:55:58
7楼
谢谢楼主分享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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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hx5
2016年11月01日 09:11:49
8楼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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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舞长锋
2016年11月01日 10:25:46
9楼
有下载链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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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1476409456981
2016年11月01日 10:37:50
10楼
剑舞长锋 发表于 2016-11-1 10:25 有下载链接吗?有 众智建筑资源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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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1476409456981
2016年11月01日 10:47:09
11楼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房间名称 走廊布置
中间走廊 单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 2.4 1.8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
多功能活动室 3.9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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