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发布公告中有:第XXX、XXX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条文说明制订说明中有: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强条)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规范发布公告中有:第XXX、XXX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条文说明制订说明中有: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强条)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那么,如咬文嚼字,是严格执行强条8.2.1条,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执行8.2.2条,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逻辑上说不通呀!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强条)
8.3.9条文说明,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那么,如咬文嚼字,高层民用建筑配电室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算违反强条吗?因规范正文中并未明确“高层民用建筑配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条文说明是明确了,但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