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商住楼有两类: 一类是一层或一二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楼; 另一类是连家店,“连家店”大多为两层,有时为三层或四层,每套的面积几十平方米到几百平方米不等,下部为商店,上部为住宅,这类建筑在销售和使用上异常灵活,因而在城郊和小城镇非常普及。 而这些类型的建筑的消防给水,防火规范未有明确的说明, 建设单位 往往消防意识淡薄,重经济效益而漠视消防安全,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
多层商住楼有两类:
一类是一层或一二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楼;
另一类是连家店,“连家店”大多为两层,有时为三层或四层,每套的面积几十平方米到几百平方米不等,下部为商店,上部为住宅,这类建筑在销售和使用上异常灵活,因而在城郊和小城镇非常普及。
而这些类型的建筑的消防给水,防火规范未有明确的说明,
建设单位
往往消防意识淡薄,重经济效益而漠视消防安全,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
。
一些
设计人员
对规范理解错误,执行起来标准不一,有的漏设消防给水;有的为了回避责任、通过审查,从严执行规范,造成浪费。
湖南衡阳八层商住楼特大火灾以后,无论建设、设计单位,还是消防主管部门,均对商住楼防火问题产生了足够的重视。
商住楼室内消防给水是否需要设置,如何设计?
一、如何区分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营业厅?
关于
商业服务网点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以下简称《建规》)
名词解释
是
: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
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由此可推断:单间建筑面积超过300m
2
商业用房即为商业营业厅。
二、商住楼的防火灭火特点:
火灾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热量的传播过程,热对流是引起火灾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当火灾处于发展阶段时,热幅射成为主要的热传播形式)。
商业网点之间、商业网点与单元式住宅之间、单元式住宅楼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物(墙板)隔开,单元之间没有空气流动,因而早期火灾发展的条件-热对流受到绝对限制,火灾的蔓延发展范围受到极大限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天然独立完整的防火单元,在一定时间里,它有效地阻止了火灾的水平方向扩展(向其它单元扩展),所以说单元式商住楼火灾水平发展的可能性较小。
住宅内一无生产、加工有火灾危险性物质,二无储存危险品,住宅部分的火灾危险性较小。
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的是商业网点
,
因储存大量的可燃物品,并且有较多的电器照明加工设备。
多层商住楼,不仅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物隔开,分户之间的防火分隔也很完整,因而火灾发生、发展的条件较差,而消防灭火的条件较好,即便于消防人员集中力量灭火,将火灾消灭或限制在某单元或某一户内。
三、是否设计消防给水问题
1、 例:某建筑,一层商业网点(每户一间,约30m2),二层商家宿舍,三-五层单元式住宅,总体积大于10000m3,一层总体积大于5000m3,是否需设消火栓?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
3
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建设单位认为是二层商家宿舍,也是住宅,火灾危险性不高于住宅。
即使二层也开店,两层可以作为扩大或展开的一层来考虑,应该是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如果设消火栓,每间都要,太多,实施有困难,并且对于非专业消防人员,设灭火器远比消火栓实用。
但是设计人员坚持:商家很有可能将二层改造成营业场所,本建筑应按综合楼考虑,设消防给水。
最后建设单位咨询当地消防建审部门,得到与设计人员相同的结论。
2、例:连家店,二三层,局部四层。一层为门面房,均为4-6米开间、10-12米进深。以上为商家住宅,总体积大于10000m3。对于此建筑是否设消火栓,规范未有明确说明。
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技术规定》3.4.2条:
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总体积不超过5000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间距不小于2m 。(3)、进深不大于15m 。
笔者曾经就此事与本地消防管理部门商讨,得到以下结论:
(1)、对于整幢均为商业用房的建筑,应等同于商店,当其体积大于5000m3,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2)、对于一、二层为“连家店”,其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与住宅、办公用房联建时,应按照综合楼设计标准考虑,当其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时,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3、例: 一商住楼,顶层跃层,包括跃层在内共七层,是否设消防给水?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第4.1.6条注: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因此,可以认为,这样的建筑可不设。如果中间层为跃层,应计入层数,超过六层必须设。同理,十层住宅楼,顶层为跃层,可按多层住宅楼设计消防给水。
4、例:某住宅,一层为自行车库(高度2.2m),二~十层为住宅,十一层为跃层,檐口高度小于32m,是按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设计消防给水?
参照最近的《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
底层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顶层为跃层亦不计入建筑层数,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
5、例:多层住宅底层为一间一间的私家汽车库,是否需要设消防给水系统?
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因此如果存车大于5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可采用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车库旁(车库外墙挂仅设水龙带、水枪的箱体)或在车库外墙设室内消火栓箱。存车小于5辆的汽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
四、如何设计消防给水问题
1、 商业网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对于商业网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实践中有些难度,大多数商业网点开间较小,每间布置室内消火栓在经济性和合理性上有所欠缺,从讲究实际效果的角度出发,可采用以下方式:
对于人员聚集且可燃物较多场所,以及需设置两部以上疏散楼梯的“连家店”,应在每层设置室内消火栓。
对于商业网点,
因开间较小,如在二层布置消火栓,施救操作空间有限,宜在底层外墙或其他公共部分设置室内消火栓箱,其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设在底层外墙的消火栓,要注意防盗防冻问题。在冬季比较寒冷的地区,消火栓管道可以做成干管,不用保温,附近做阀门井,井内设泄水阀,使用时打开阀门即可。
对于开间特别小,
每个分割单元总面积也特别小的“连家店”式建筑,无公共外墙可利用,无法布置室内消火栓,可以考虑合理布置几个共用室外消火栓,或在公共部位仅设置室内消火栓栓口,明装暗装均可,但每个商户配备足够的水带和水枪。
2、 商店部分消防立管如何连成环状?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
对于二层商店的建筑,通常业主不希望在二层室内安装消防干管,许多设计人员将每个消火栓单独连接在一层消防干管上,将干管做成环装,这样,就无消防立管可言,从而回避了立管连成环状这个问题。
3、住宅消火栓的平面布置
通常这些单元式住宅楼为六层以上框架或砖混结构建筑,层高2.80-3.00m,楼梯开间2.60-2.70m,消火栓箱的可选位置只有两处,一是入户门附近,二是梯间休息平台处。
消火栓箱设于楼梯间平台,而距休息平台1.15-1.50m高是300mm高的层间圈梁,梁下与平台间实际净距仅1150mm,无论圈梁上安装还是圈梁下安装,均不能满足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1100mm。
如果要按照规范要求,符合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则消火栓箱只能明装,这又不合住户要求,不便维护管理,影响观感,对梯间搬物、交通也带来不便。
消火栓箱暗装,消防立管明设于两户之间,勉强能为建设方所接受。但是如果将圈梁上翻,并采用国标99S202己型消火栓箱,可以满足要求 。
五、其他问题的探讨:
1、《建规》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因此,如果一栋商住楼、或连家店,长条形,总体积超过10000m
3
,那么在中间设防火墙,就可以作为2栋建筑(每栋建筑总体积小于10000m
3
)来考虑,就可以不设消防给水。
前文提及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技术规定》3.4.2条就是一个例证。以上只是笔者个人观点,是否可行,可以向当地消防部门咨询。
2、建筑总层数为八层或九层,底部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为单元式住宅,这类建筑在做消防设计时会出现建筑定性问题,如将其定为综合楼,由于总高度超过24m,
则其消防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
如将其定为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商住楼,则其消防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
首先,室内消防用水量相差悬殊。(见下表)
根据上表,布置消火栓、消防立管时有很大不同,相应的消防管管径、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也不相同,还有它们的消防充实水柱也不同。
由上述比较可见,由于对建筑物的定性不同,相应的在进行消防工艺设计时也有较大的区别。
如将其定位为多层商住楼,又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将其定为二类高层综合楼,上部住宅及底部均能满足消防要求,但这样有时会造成过剩或浪费现象。建议规范条文修编时,应考虑这个问题,
并建议按以下措施执行:1、底部各层商店均为单间,每户面积均小于300m3,按多层综合楼设计消防。2、底部各层均为大空间商场或其它公用活动大厅,其中有可燃物品,此时应按二类高层综合楼进行消防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