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筑教育】唐山政府发威!这些建筑必须采用减隔震技术!!
煮酒听山雨co
2017年05月09日 16: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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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唐山市住建局、唐山市地震局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通知,详情如下: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地震局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房管局)、地震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地处欧亚板块东部,地质条件复杂,是地震高烈度区、地震多发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有效提升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现将我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日前,唐山市住建局、唐山市地震局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通知,详情如下: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地震局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房管局)、地震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地处欧亚板块东部,地质条件复杂,是地震高烈度区、地震多发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有效提升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现将我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引导,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1.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新建三层以上(含三层)学校、医院、幼儿园中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必须采用减隔震技术。

2.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

3.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组织减隔震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相关知识普及。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应用。对于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的工程参加评优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加强设计管理,提高技术应用水平

4.承担减隔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应认真比选设计方案,编制减隔震设计专篇,确保结构体系合理,并对减隔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要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5.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6.对于采用减隔震技术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减隔震技术应用的合理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

7.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能力的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减隔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应当采用而不采用减隔震技术或者不符合设计规范中减隔震技术要求的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三、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

9.施工单位在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

10.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提供的减隔震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出厂时应明确标注有效使用年限。生产厂家应认真做好施工配合,参加减隔震装置安装的验收,履行合同服务承诺,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11.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减隔震装置安装阶段应实施旁站监理。

12.减隔震产品应由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13.隔震装置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生产厂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减震装置安装完成后,不得在验收前进行隐蔽。减隔震专项工程应当作为建筑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进行验收。

1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并与竣工图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15.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支座、消能支撑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检查减隔震装置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安装和施工情况。

1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对生产不合格减隔震产品的厂家进行公示,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完善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17.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有关减隔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说明,在设置消能减震部件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部位安装显著永久性标识,并在工程永久性标牌中增加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减隔震装置类别、减隔震构造及其使用维护等信息。

18.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及相关构造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地震、火灾、水淹、风灾等灾害发生后,应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联系施工单位或者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进行处置。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或者影响减隔震装置正常使用。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山市地震局
2017年4月1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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