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4条,1.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1.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请问各位大神,开口面积多大才能符合上面两条的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4条,1.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1.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请问各位大神,开口面积多大才能符合上面两条的要求?
2楼
应该是1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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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小虎爸 发表于 2017-5-13 15:01 应该是10%吧请问是哪本规范,哪个条文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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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zchuhe 发表于 2017-5-15 09:53 请问是哪本规范,哪个条文的规定?谢谢!可能是10%吧,参考燃气锅炉房泄爆口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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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小虎爸 发表于 2017-5-15 19:45 可能是10%吧,参考燃气锅炉房泄爆口面积我认为可以考虑以10%地面面积的标准来考虑。工业建筑不太清楚,但是《住宅设计规范》5.1.5条对于自然通风的认定条件是: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厨房不小于10%且必须大于0.6m2。显然,考虑到厨房含有易燃易爆气体,自然通风方面的要求更严一些。锅炉房同样。楼主既然做的是爆炸危险环境设计,还是参照厨房和锅炉房,取10%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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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本帖最后由 zchuhe 于 2017-5-17 16:01 编辑
充电间面积40平方,南面外侧墙取消,即开口面积30平方,这样充电间还需要设置通风机或排烟风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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