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家建设部行政复议申请书
yjl52278
yjl52278 Lv.3
2007年11月26日 2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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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建设部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30万一级建造师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通讯地址; 国内 邮编: 电话:被申请人: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法人:通讯地址; 北京 邮编:电话接受申请单位:国家建设部 法人; 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9日《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这个行政行为。特此申请复议。


致国家建设部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30万一级建造师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国内 邮编: 电话:

被申请人: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法人:

通讯地址; 北京 邮编:电话

接受申请单位:国家建设部 法人;
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9日《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这个行政行为。特此申请复议。
1.请求国家建设部撤消建办市[2007]54号通知这一行政行为。
2.请求国家建设部尽快处理2007年一级建设师考试泄题问题,尽快公布此次考试的成绩,以便考生2008年2月27日前注册。
3.请求国家建设部责令建筑市场司冒然发布通知对申请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每人人民币一元(合计30万)此赔款可捐赠建设希望小学(在贫困地区建设一座够了,可取名建造师希望小学)。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19日,国家建设部市场司《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通知,其主要内容为向未能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发放临时建造师证。与《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精神不符,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理由如下:
第一、有证的不在岗,在岗的没有证,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既然是要培养懂技术,懂管理,懂法规的全面性的建造师,直接把一些考试通不过的项目经理更换为建造师是否合适?既然考试通不过,是否能理解为不懂技术、不懂法规?既然懂技术、懂法规,为什么考试通不过?难道是通过考试得人水平不够么?哪说明建设部得考试有问题,根本就考不出人员得水平。同时,如果工作了很多年经验丰富得项目经理都通不过建设部的考试,哪说明建设部得考试更有问题,哪你到底在考些什么东西呢?
第二、已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的年轻人居多,那么是否年轻人就不能上岗,也不值得培养朝这方面发展?04年开考以来通过考试的大多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
第三:、女性建造师居多,是否因为有女性性别的歧视?女性就不能做工程,就不能做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因为年轻人居多,女性建造师居多,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些一而再再而三考核、考试通不过的人予以换证或者说是放水?
第四:为什么项目经理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考核通过,而最终可以直接更换为临时建造师证?更换临时建造师证的这些人为什么没有在先前的考核中通过?既然不符合以前的考核条件,为什么本次可以直接更换证 ?
第五:泄题事件发生了,导致了建造师会产生水份,那么到底谁应该到泄题事件负责?到底谁应该受到惩罚?那些没有收到泄题答案而挑灯攻读的人是否就是应该受到这样的待遇?为什么过去了两个月而没有人受到泄题事件应得的处理?为什么他们会逍遥于法外?为什么有人泄露国家机密而不予刑事处罚?
第六:为什么建造师是三年有效期必须进行继续教育,而临时建造师却有五年的期限?临时的比正式的还有效吗? 是否意味着正式建造师含金量低于临时建造师?那为何不把正式建造师调整临时建造师,把临时建造师调整为正式建造师?为什么临时建造师考试通过一级后三个月要收回临时建造师证,而为什么不给他们一个临时的时间逼他们去学习呢?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年的时间而是五年的时间呢?建议可以给这部人放假一年备考,同时给他们发工资以便这些人安心备考,其岗位可由已经取得证书的年轻人上岗(临时上岗也是可以的)给年轻人锻炼的机会。

第七 2003年出台的文件说的很清楚到2008年取消项目经理证件,国家已经给了5年过渡期,为什么还要再编造临时建造师名义再过渡5年呢.
综上所述;请回望建造师制度的推行,考试时间的推迟、成绩公布的推迟、不断的泄题事件、泄题事件的处理、包过班培训的招摇,真是触目惊心啊!眼见2008年2月27日即将来临,建设部建筑市场司又要来个项目经理延续5年,还美称为临时建造师,好一个中国特色的临时建造师啊!试问当初推行建造师制度的目的何在?还谈什么尊重知识教育为本,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尔反尔,置政府信誉不顾,违反行政许可法,仓促发布通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并冒然向社会公布,对申请人构成欺骗,侵犯了申请人作为建造师资格执证人所享有的公平竞争职业岗位权利,并侵犯了申请人作为诚实守信、遵守法纪的感情,给申请人造成精神伤害,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合法权益。
当前的中国,建筑市场混乱,假大空肆虐横行,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诚信体系日趋崩溃。一方面,某些政府部门官僚作风,敷衍了事,闪烁其辞;另一方面,众多国人冷漠,冷酷,不关心真假,不关心黑白,麻木不仁。前段时间,广东九江特大桥被撞坍塌,湖南凤凰县凤大公路在建大桥垮塌。其处理的结果是什么呢?那些通过考试拿到证书的人,被某些官员称为“书呆子”,其实用"书呆子"来搞项目未必不好:。第一,他们受了党多年的思想教育,多数是有着立志报国的意愿;第二,他们对工程的施工程序、安全隐患有着更深入的了解,也许他们做事有点较真,但这应该是优点,这样有利于保证工程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第三,他们从事项目管理职业,有利于在社会形成学习向上的风气,这点也是与党的十七大精神相符;第四,他们走向国际市场,具备专业知识,不会象有的项目经理那样一问三不知,把中国人丢到国外。
邓小平曾经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部市场司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公然违法,不顾政府的公信力。而一个缺乏诚信的国家,就会丧失最起码的公平,最终的结果就是社会道德全面沦丧!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9日《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这个行政行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项提出复议申请。此致
国家建设部
敬礼
30万一级建造师
2007-11-26
免费打赏
isafari
2007年11月27日 08:57:49
2楼
强烈支持,这种朝令夕改的作风不是工程界应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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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l_0625
2007年11月27日 09:07:48
3楼
写的太好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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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l52278
2007年11月27日 12:53:48
4楼
临时建造师行政复议QQ群:50972046
打虎英雄名律师同意今晚进群与建造师面对面了解详情
投票支持复议(已有54人投票,无一反对):http://www.jzrc.net/bbs2/showtopic-423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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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l52278
2007年11月27日 13:48:41
5楼

国家的政策和相关制度不应成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要想我国的建筑业管理与国际接轨,应严厉制止和打击建设部的不作为和对广大的建造师玩弄文字游戏的行为!!

临时建造师复议群2,请加群50792037支持,群150972046已满,大家齐心协力,一定能把建设部的决定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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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ks
2007年11月27日 14:10:58
6楼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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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fang1955
2007年11月27日 15:47:23
7楼
顶,国家就是这样,连考试题目都泄露出去,真的是没救了,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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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fang1955
2007年11月27日 15:48:16
8楼
我再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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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fang1955
2007年11月27日 15:53:12
9楼
建造师真的是太那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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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wu12345678
2007年11月27日 20:13:02
10楼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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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uzhenglei6
2007年11月28日 02:09:50
11楼
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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