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的目的,是希望组成一本能知道甲方、监理、乙方现场施工内业管理的手册。基于此目的,希望各位同仁对文中内容不完全,甚至错误之处给予补充和更正,使本文更具指导意义。 本人QQ:261777721 云南·昆明 罗贵红 本文的内容引用了很多同仁的的观点及文章,在此对他们的无私奉献表示感谢。 文章共两大部分:目录、正文。建筑给、排水工程内业管理目录一、图纸审查部分1.1.一般规定
引言:本文的目的,是希望组成一本能知道甲方、监理、乙方现场施工内业管理的手册。基于此目的,希望各位同仁对文中内容不完全,甚至错误之处给予补充和更正,使本文更具指导意义。
本人QQ:261777721 云南·昆明 罗贵红
本文的内容引用了很多同仁的的观点及文章,在此对他们的无私奉献表示感谢。
文章共两大部分:目录、正文。
建筑给、排水工程内业管理
目录
一、图纸审查部分
1.1.一般规定
1.2.给水部分
1.3.排水部分
1.4.热水及饮水供应
1.5.室外给排水部分
1.6.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二、质量保证资料管理
1.材料、设备的随机资料
2.材料设备进场验收
3.水压试验
4.系统清洗
5灌水、通水试验
三、技术、安全交底部分
1.技术交底
1.1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1.2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1.3给水设备安装
1.4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
1.5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1.6卫生安装
1.7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1.8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1.9室外给水管道安装
1.10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1.11室外给水管沟及井室施工
1.12室外排水管道安装
1.13室外排水管沟及井池施工
1.14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1.15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2、安全交底
2.1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2.2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2.3给水设备安装
2.4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2.5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2.6卫生器具安装
2.7安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2.8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2.9室外给水管道安装
2.10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2楼
2.11室外给水管沟及井室施工
2.12室外排水管道安装
2.13室外排水管沟及井池施工
2.14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2.15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室内给水管道安装
2室内塑料排水管道安装
3室外给水管道及设备安装
4室内消防管道及设备安装
5管道及设备防腐工程
6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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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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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一、图纸审查部分
施工图会审,是技术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给于特别的重视。
施工图审查的过程,有规律可以遵行,掌握了审查的顺序,不仅可以加快审图速度,还有效预防重大的漏项。
1.1 一般规定:
1.1.1 设计总说明是否包括了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各系统主要设计数据、大型复杂工程各系统的设计简述、施工安装及验收要求、防腐、防伸缩、防沉降、防污染、保温等内容。
1.1.2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对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1.1.3 设计是否杜绝了国家和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
1.2. 给水部分:
1.2.1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1. 饮用水及生活洗涤、沐浴、游泳池及娱乐池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其他用水的水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 设计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b) 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
管径的2.5倍。
c) 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
有效的隔断措施。
3. 是否严格做到了生活饮用水管道不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4.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净距是否做到了不应小于10m,当净距
不能保证时,是否采取了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5. 是否做到了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
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池壁和水箱的箱壁。
6. 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
7. 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
8. 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
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在连接处,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他水管的水压。
9. 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的溢流管是否采取了防污染措施。
1.2.2 给水系统的选择:
1. 建筑给水系统的选择是否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水规》)规定。
2. 建筑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是否满足《建水规》的规定。
1.2.3 管道布置:
1. 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
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
2. 设计是否做到了档案馆库区内、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水管道不得穿越
库区。
3. 医院下列用房的洗涤池是否采用了非手动开关,并防止了污水外溅:
a) 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
无菌室;
b) 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c) 厕所前室的洗手盆;
4. 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5. 给水管道是否做到了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
并不得穿过大便槽与小便槽;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时,是否采取了建筑隔断措施。
6. 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是否做到了平行埋设时≥0.5m;交叉埋设
时≥0.15m,且给水管在排水管的上面。
7. 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
8. 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是否有保证建筑物沉降不破坏管道的措施。
9. 是否做到给水管不得穿过变配电间。
10. 管道材料、附件、水表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建设部和当地建筑及相关管理
部门的有关规定。
1.2.4 水泵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和当地建筑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2.5 吸水井、贮水池、水箱和加压给水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当地建筑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3 排水部分:
1.3.1 排水系统
1. 是否正确地选择排水方式(分流或合流)。
2. 建筑物雨水管道是否单独排出。
1.3.2 卫生器具及附件:
1. 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是否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2. 下列设备和容器是否做到了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而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a)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b) 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c)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d) 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e)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3.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是否设水封装置。
4. 厕所、盥洗室、卫生间及其他房间需经常从地面排水时,是否设有地漏。
5. 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卫生器具是否满足不得共用存水弯的要求。
1.3.3 管道布置
1. 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2. 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
3. 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是否做到了档案馆库区内、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4. 是否做到了架空管道不得敷设在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和变配电间内。
5. 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6. 是否做到了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应与有关专业协商处理。
7. 是否做到了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
8. 排水管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是否有保证建筑物沉降不破坏管道的措施。
9. 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
10. 排水管道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建设部和当地建委的规定。
11. 管道连接和室内排水检查井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12. 是否按《建水规》的规定设置通气管。
13. 污水泵和污水集水池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14. 雨水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1.3.4 局部污水处理
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设有除臭系统。
2.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是否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要求。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是否设了独立隔间。
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选用环保部门推荐的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是否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排放饮食业污水等有食用油脂的管道上是否设有除油装置。
5. 排放含有少量油类的污水管道中上是否设置了隔油池。隔油池内是否考虑了沉淀部分的容积。
6. 是否做到了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池内。
1.3.5 医院污水处理
1. 医院污水是否进行了消毒处理,经处理后的水质是否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2. 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是否做到了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的要求。
1.4 热水及饮水供应:
1.4.1 热水系统
1. 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是否根据使用要求、热源、耗热量及用水点分布情况,按《建水规》的要求确定。
2. 高层建筑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是否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的水加热器、贮水器的进水是否均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供应。
1.4.2 加热和贮热设备
1. 加热和贮热设备及其附件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2. 冷水补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底计算),是否做到了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1.4.3 管材的选用和附件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1.4.4 管道敷设和保温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1.4.5 医院洗婴池的热水供应是否设有控温、稳压装置。
1.4.6 饮水供应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1.5 室外给排水管道部分:
1.5.1 总体要求
1. 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位置是否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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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 室外给水管、排水管与城镇的给水管、排水管连接时,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3. 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管线、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净距以及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是否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1.5.2 室外给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是否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1.5.3 室外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是否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1.5.4 室外给水和排水管材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6.1 消防水源
1.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天然水源(江、河、湖、水库等)是否能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是否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2. 利用市政低压给水管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在满足最大用水量的情况下,其管道内的水压是否不小于0.10MPa。
3. 利用市政高压给水管作为室内消防供水水源时,在满足用水总量的情况下,其管道内的水压是否能保证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对水压的要求。
1.6.2 消防用水量
1. 多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a) 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经计算确定。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的规定,根据其城镇、居住区的人数确定。
b)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同时火灾次数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基地面积、附有居住区人数确定同时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及建筑体积确定一次灭火用水量。
c) 堆场、储罐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堆场、储罐的总储量或总容量确定。
d)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用水量是否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水量之和计算;灭火用水量及冷却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e) 厂房、库房、公共建筑、住宅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确定。
2. 高层建筑消火栓用水量:
a)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的防火分类及建筑高度或每层建筑面积确定。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是否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b) 高层建筑群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用水量计算。
3. 停(修)车库(场)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停(修)车库(场)的防火分类确定。
a) 车库是否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
b) 车库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
• Ⅰ、Ⅱ类车库20L/S;
• Ⅲ类车库15L/S;
• Ⅳ类车库10L/S;
c)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
•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10L/S;
•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5L/S;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
a) 闭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淋规范》)的规定,按最不利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b) 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设计流量是否按同时启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c) 建筑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其设计流量是否按启用两者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
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是否根据每个水雾喷头流量,水雾喷头同时开启的数量经计算确定。
6. 建筑室内有数种消防给水灭火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其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1.6.3 消防水池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是否设置消防水池:
a) 市政给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b) 市政给水管道呈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且多层建筑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者;二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
2. 消防水池容量是否按不同类型建筑及不同的灭火设备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及《建规》或《高规》有关确定消防水池容量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其容量。
3. 多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过500 m3时,是否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时,是否设有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是否采取了防冻措施。
5. 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设有取水口(井);
其水深能否保证消防车的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其取水口(井)距被保护建(构)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 利用其它水池(如游泳池、观景水池、冷却循环水池等)作为消防水池时,其利用的水池是否具备消防水池应具备的全部功能。
7. 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其水池容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1.6.4 火灾延续时间
1. 消火栓系统:
a) 居住区、工厂和丁、戍类物品仓库是否按2h计。
b) 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液体储罐等是否按3h计。
c) 高层建筑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挡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是否按3h计;其余高层建筑是否按2h计。
d) 汽车库、修车库是否按2h计。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按1h计。
1.6.5消防水泵:
1. 选用的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是否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用水量和压力要求。
2. 消防给水系统是否设置备用消防泵,其备用消防泵的工作能力是否按最大一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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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泵选定。
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吸水管能否通过全部消防流量。
4. 消防水泵的供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一条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供水管能否供给全部消防流量。
5. 消防水泵是否采取自灌式吸水方式。
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是否采取防超压措施;是否设有消防水泵的试验和检测用的设施。
7. 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泵时,其消防水泵的工作能力是否按最大的一幢建筑计算。
1.6.6 室外消防给水
1. 多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超过15L/S确定布置成枝状或环状,超过15L/S时是否布置成环状。
2. 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管网。
3. 室外消防给水环状管网从市政给水管接入的进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能否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
4. 室外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设置检修阀门,并将环网分成若干独立段。
5. 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是否根据规范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每个消火栓流量按10-15L/S经计算确定。
6. 室外消防给水管管径是否按规范规定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且最小管径是否不小于100mm。
7. 室外消火栓是否沿消防车道并沿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5-40m;距道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
8. 室外消火栓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是否在15-40m范围内。
1.6.7 高位消防水箱
1. 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
a)多层建筑消防水箱是否设置在建筑屋顶最高部位。
b)高层建筑消防水箱设置高度:
•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是否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
• 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是否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
• 是否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不低于0.1MPa(或0.05MPa)。
3. 消防水箱的储水量
a) 多层建筑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按室内10min的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且是否满足当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采用12 m3;当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储水量超过18 m3时,仍采用18 m3。
b) 高层建筑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满足: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 m3;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2 m3;
• 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6 m3。
c) 高层建筑采用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是否与高位水箱容量相同。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高位水箱时,是否设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有无防止消防水泵供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技术措施(串联系统除外)。
5. 高层建筑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消防压力时,是否设置有增压设施。
1.6.8 室内消火栓系统
1. 设置室内消火栓条件
a) 多层建筑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各类型建筑的层数,体积或座位数确定。厂(库)房是否根据建筑耐火等级、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建筑体积确定.
b) 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和各级公路汽车客运站候车厅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c) 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Ⅰ、Ⅱ、Ⅲ类修车库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d) 高层建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a)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多层建筑是否各层均设有消火栓(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消火栓的布置能否保证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b) 充实水柱长度是否按《建规》的规定:一般不小于7m;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库)房、甲、乙类厂房、汽车库、修车库不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不小于13m。
c) 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是否每层均设有消火栓,消火栓的布置能否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充实水柱长度是否经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是否不小于10m水柱;建筑高度超过100m是否不小于13m水柱。
d) 消防电梯前室是否设置消火栓,消防电梯井的底部是否设有排水设施。
e) 高层建筑的高级旅馆、重要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和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是否设置消防卷盘。
f) 高层公共建筑设有避难层时,避难层内是否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g) 高层建筑屋顶设有停机坪时,是否在停机坪设置消火栓。
h) 消火栓是否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点。
i) 平屋顶是否设置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试消火栓。
j) 建筑内是否采用同一型号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k)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是否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 钮。
m)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是否经计算确定,且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是否不超过30m,其它多(单)层建筑是否不超过50m。
l) 高层建筑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其裙房不应大于50m。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a) 多层建筑室内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管道时,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合用管道能否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b) 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是否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成独立的供水系统。
c)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分开设置,若有困难,两个系统合用消防泵时,两个系统的管道是否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d)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静水压力大于0.80MPa时,消防供水系统是否进行竖向分区。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是否在栓口处设置减压装置或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e) 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是否不少于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将室内管道接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能否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
f)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并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g) 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进水管或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的引入管是否不少于两条,当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引)水管能否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h) 多层建筑中超过六层的塔式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它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是否至少两条竖管连成环状。
i) 高层塔式住宅只设一根消防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时,是否符合《高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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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塔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及设两根竖管有困难时的限定条件。
j) 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布置是否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k) 多层建筑、汽车库及修车库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当某段发生故障时,是否在一层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超过5个。
l) 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是否能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
m) 多层、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每条竖管的管径是否按《建规》、《高规》所规定的每条竖管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竖管管径是否不小于100mm。
n) 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它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等是否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是否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每个接合器按10-15L/S流量经计算确定。
o) 超过四层的厂(库)房、高层工业建筑、特大型及铁路站站房是否设置水泵接合器。
1.6.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设置部位
a) 多层建筑闭式喷水灭火设备的设置部位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执行。
b) 设置水幕、雨淋喷水灭火设备的建筑物和设置部位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执行。
c) 高层建筑闭式喷水灭火设备的设置部位是否按《高规》的规定执行。
d)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车库,Ⅰ类修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法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是否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e)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是否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2.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Ⅱ级)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的确定,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等,其系统的选型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
4.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及水幕系统等的设计基本参数是否符合按《喷淋规范》的规定确定。
5. 喷头的选型和设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
6. 各类喷头的布置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
7.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管材的选用、管道的连接方式、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及轻、中危险级场所各种管径的配水管和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等,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
8. 系统中喷淋水泵、消防水箱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
1.6.10 水喷雾灭火系统
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是否按《建规》或《高规》规定的部位。
2. 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保护对象的外表面积的确定是否符合《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水喷雾规范》)的规定。
3. 水雾喷头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是否不小于0.35MPa;
当用于防护冷却时,是否不小于0.20MPa。
4. 水雾喷头的流量是否根据喷头的工作压力、喷头流量系数的确定;
水雾喷头的数量是否根据保护面积、喷雾强度经计算确定。
5. 水喷雾系统的计算流量是否根据水雾喷头的流量、水雾喷头同时开启数量经计算确定。
6. 水雾喷头的选型、雨淋阀及给水管道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水喷雾规范》的规定。
7. 水雾喷头的布置是否按《水喷雾规范》执行。
1.6.11 气体灭火系统:
1.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是否按《建规》或《高规》规定的部位。
2. 有管网气体灭火剂的设计浓度、灭火剂设计用量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 有管网的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是否按不小于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灭火剂的备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有管网系统的储存装置、管道、阀件及喷头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规定
5. 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用量是否根据单位容积灭火剂用量,防护区净容积和有关系数经计算确定。
6.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措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质量保证质料管理
质量保证资料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施工过程中随工程进度逐步收集,妥善保管,竣工时统一归档。
2.1 材料、设备的随机资料
2.1.1 出厂合格证:
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给排水,热水供应、煤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其附件、附属设备等,非标产品应有检验记录。
2.1.2 技术文件:
设备除有合格证外,必须有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进口产品应有验关单及中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新型材料、设备必须有质量鉴定文件。
2.1.3 出厂合格证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1.4 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编号,有序号归档。
2.2.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
2.2.1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和检查,核验型号、规格和质量。
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2.2.2 每批、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和配件应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的数量及方法按照验收规范执行。
外观有严重缺陷的材料及配件,严禁使用。
2.2.3 设计或规范要求复验的材料,应按规定抽样复检。
2.2.4 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时,应抽样送有检验资质的实验室检验,检查试验结果应详细记录。
2.3 水压试验
2.3.1 密闭材料、设备应做水压试验;敞口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水压试验应包括单项试验和系统试验。
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有解决办法和处理结论。
2.3.3 设计要求做探伤检查的焊口应按要求进行探伤检查。
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记录。
回复
8楼
2.4 系统清洗记录
2.4.1 系统清洗记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管道和设备安装前,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管道和设备安装完毕,进行清洗除污;饮水管道竣工验收前进行消毒。
2.4.2 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应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
2.4.3 管道、设置、水箱,水池安装完毕,应进行冲洗除污。
工作介质为液体的管道,一般采用自来水冲洗;工作介质为气体的管道应用空气吹扫;蒸汽管道应蒸气吹扫;输送油类的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脱脂处理。
2.4.4饮用水管道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消毒,消毒完后,再用饮用水冲洗,并取样送有检验资格的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方可使用。
2.5 排水管灌水、通水试验
2.5.1 灌水试验
1. 灌水试验包括污水系统及雨水系统。
暗装或埋地指的是安装在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或包箱内的排水管道。
2. 埋地管道的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地面高度,雨水管道的灌水高度必须达到每根立管最上部。
3.暗装或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隐藏。
试验完毕,应填写将试验过程和结论。
2.5.2 通水试验
1. 室内排水系统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
将给水系统的¬配水点同时开放,检查各排水点是否畅通,接口处有无漏。
高层建筑,可根据管道布置采取分层,分区段做通水试验。
2.所有排水管应进行通水试验。
三、技术、安全交底
3.1 技术交底
3.1.1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1.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2.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3. 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连接及法兰连接等形式。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4. 给水立管和装有3 个或3 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
5. 冷、热水管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
b) 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6.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得小于0.6MPa。
7.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8. 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9.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室内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 ; 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 。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10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b)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11 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12 给水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偏差量应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13 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14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
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 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段,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mm ;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为±10mm 。
15 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表1)
表1: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 钢管 每米 1 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全长(25m以上) ≯25
塑料管
复合管 每米 1.5
全长(25m以上) ≯25
铸铁管 每米 2
全长(25m以上) ≯25
2 立管
垂直度 钢管 每米 3 吊线和尺量检查
5m以上 ≯8
塑料管
复合管 每米 2
5m以上 ≯8
铸铁管 每米 3
5m以上 ≯10
3 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 在同一平面上间距 3 尺量检查
3.1.2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1.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2. 室内消防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得小于0.6MPa。
3. 埋地消防管道应做防腐处理,埋地消防管道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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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a)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b)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5. 消火栓安装的偏差量应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6. 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7.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8.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帮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9.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b) 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允许偏差±20mm;
c) 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 ,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 ,允许偏差±5mm;
d) 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
3.1.3 给水设备安装
1. 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2. 水泵试运行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3. 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a) 满水试验静置24h 观察, 不渗不漏,方为合格;
b) 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 压力不降,不渗不漏,方为合格;
4. 水箱支架或底座安装,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埋地平整牢固。
5. 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6. 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减振器。
7.室内给水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2: 室内给水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静置设备 坐标 15 经纬仪或拉线、尺量
标高 ±5 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垂直度(每米) 5 吊线和尺量检查
2 离心式
水泵 立式泵体垂直度(每米) 0.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卧式泵体水平度(每米) 0.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轴连器
同心度 轴向倾斜(每米) 0.8 在联轴器互相垂直的四个位置上用水准仪、百分表或测微螺钉和塞尺检查
径向位移 0.1
1.3.8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3: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厚度 +0.1δ 用刚针刺入
-0.05δ
2 表面平整度 卷材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涂抹 10
注:δ为保温层厚度
3.1.4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
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2.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
表4: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
项次 管径(mm) 标准坡度(‰) 最小坡度(‰)
1 50 25 12
2 75 15 8
3 110 12 6
4 125 10 5
5 160 7 4
3.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4.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5.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口,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如为两层建筑时,可仅在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如有乙字弯管时,则在该层乙字弯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一般为1m, 允许偏差±20mm ; 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装检修门。
b) 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清扫口。当污水口在楼板下悬吊敷设时,可将清扫口设在上一层楼地面上,污水管起点的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200mm ;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 。
c) 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d) 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设计要求的距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6. 埋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井底表面标高与检查口的法兰相平,井底表面应有5%坡度,坡向检查口。
7. 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
a) 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2m;立管不大于3m。
b)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4m, 立管可安装1 个固定件。
c) 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或采取固定措施。
8. 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且应符合下列规范规定:
a) 通气管应高出屋面300mm 。
b) 在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c) 上人屋面,通气管应高出屋面板2m。
d) 屋面有隔热层应从隔热层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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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9. 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10. 由室内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应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 度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mm 可不受角度限制。
11. 用于室内排水的水平管道与水平管道、水平管道与立管的连接,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采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 倍管径的90°弯头。
12. 室内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的规定。
3.1.5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1. 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立管上部的雨水斗。
2. 雨水管道如采用塑料管,伸缩节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5‰;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验收规范(表4)的要求。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表5: 地下埋设雨水排水管道的最小坡度
项 次 管 径(mm) 最小坡度(‰)
1 50 20
2 75 15
3 110 8
4 125 6
5 160 5
6 200~400 4
4. 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
5. 雨水斗管的连接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斗边缘与屋面相连处应严密不漏.
连接管管径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小于100mm。
6.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的间距应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表6):
表6: 悬吊管检查口间距
项 次 悬吊管直径(mm) 检查口间距
1 ≤150 ≯15
2 ≥200 ≯20
7. 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表1)。
检验方法:拉线、尺量检查。
8. 雨水钢管管道焊接的焊口允许偏差:
表7: 钢管管道焊口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焊口平直度 管壁厚10mm以内 管壁厚1/4 焊接检查尺和
游标卡尺检查
2 焊缝加强面 高度 +1mm
宽度 小于0.5mm 直尺检查
3 咬边 深度 25mm
长度 连续长度 小于焊缝长度的10%
总长度(两侧)
3.1.6 卫生器具安装
1. 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2. 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表8):
表8: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
项次 给 水 配 件 名 称 配件中心距地面高度(mm) 备 注
居住和公共建筑 幼儿园
1
污水湓(池) 架空式 800 500
落地式 800 500
2 洗涤盆(池) 800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3 洗脸盆、洗手盆(有塞、无塞) 800 500
4 盥洗槽 800 500
5 浴盆 ≯520
6 蹲式大便器 高水箱 1800 1800 自台阶面至高水箱底
低水箱 900 900 自台阶面至低水箱底
7 坐式大便器 高水箱 1800 1800 自地面至高水箱底
低水箱 外露排水管式 510 370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虹吸喷射式 470
8 小便器(挂式) 600 450 自地面至下边缘
9 小便槽 200 150 自地面至台阶面
10 大便槽冲冼水箱 ≮2000 - 自台阶面至水箱底
11 妇女卫生盆 360 -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12 化验盆 800 -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注:装设在幼儿园的洗手盆、洗脸盆和盥洗槽水嘴中心字地面安装高度应700mm,其他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应按卫生器具实际尺寸相应减少。
3. 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4.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
5. 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
6. 小便槽冲洗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硬质塑料管。冲洗孔应斜向下方安装,冲洗水流同墙角成45° 角。镀锌钢管钻孔后应进行二次镀锌。
7. 卫生器具的支、托架必须防腐良好,安装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8. 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表9):
表9: 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坐标 单独器具 10 拉线、吊线和尺量检查
成排器具 5
2 标高 单独器具 ±15
成排器具 ±10
3 器具水平度 2 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回复
11楼
4 器具垂直度 3 吊线和尺量检查
3.1.7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1.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表10):
表10: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
项次 给 水 配 件 名 称 配件中心至地面高度(mm) 冷热水龙头距离(mm)
1 架空式污水盆(池)水龙头 1000 -
2 落地式污水盆(池)水龙头 800
3 洗涤盆(池)水龙头 1000 150
4 住宅集中给水龙头 1000 -
5 洗手盆水龙头 1000 -
6 洗脸盆 水龙头(上配水) 1000 150
水龙头(下配水) 800 150
角阀(下配水) 450 -
7 盥洗槽 水龙头 1000 150
冷热水管上下并行(其中热水龙头) 1100 150
8 浴盆 水龙头(上配水) 670 150
9 淋浴器 截止阀 1150 95
混合阀 1150
淋浴喷头下沿 2100 -
10 蹲式大便器 (台阶面算起) 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2040 -
低水箱角阀 250 -
手动式自闭冲洗阀 600 -
脚踏式自闭冲洗阀 150 -
拉管式冲洗阀(从地面算起) 1600 -
带防污助冲器阀门(从地面算起) 900 -
11 坐式大便器 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2040 -
低水箱角阀 150 -
12 大便槽冲洗水箱截止阀(从台阶面算起) ≯2400 -
13 立式小便器角阀 1130 -
14 挂式小便器角阀及截止阀 1050 -
15 小便槽多孔冲洗管 1100 -
16 实验室化验水龙头 1000 -
17 妇女卫生盆混合阀 360 -
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活。
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范规定:
a) 大便器高、低水箱角阀及截止阀安装的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
b) 水嘴安装的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
c) 淋浴器喷头下沿的标高允许偏差为±15mm。
d) 浴盆软管淋浴器挂钩安装的允许偏差为±20mm。
3.1.8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1. 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固定措施;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采取牢固可靠的防渗、防漏措施。
2.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接口应紧密不漏,其固定支架、管卡等支撑位置应正确、牢固,与管道的接触应平整。
3.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施工规范的规定:
a) 每1m 长的横管弯曲度允许偏差为2mm;
b) 横管长度≤10m的全长弯曲度的允许偏差为8mm;
c) 横管长度>10m的全长弯曲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
d) 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口及横支管的纵横坐标的允许偏差:单独器具为10mm、成排器具为5mm;
e) 卫生器具的接口标高的允许偏差:单独器具为±10mm、成排器具为±5mm;
4.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施工规范的规定:
a) 单、双格洗涤盆(池),排水管管径为50mm 时,管道的最小坡度为25‰;
b) 洗手盆、洗脸盆,排水管管径为32~50mm时,管道的最小坡度为20‰;
c) 浴盆,排水管管径为50mm时,管道的最小坡度为20‰;
d) 淋浴器,排水管管径为50mm时,管道的最小坡度为20‰;
e) 大便器的高、低水箱,排水管管径为100mm时,管道的最小坡度为12‰;
f) 大便器的自闭式冲洗阀,排水管管径为100mm时,管道的最小坡度为12‰;
g) 大便器的拉管式冲洗阀,排水管管径为100mm时,管道的最小坡度为12‰;
h) 小便器的手动、自闭式冲洗阀,排水管管径为40~50mm时,最小坡度为20‰;
i) 小便器的自动冲洗水箱,排水管管径为40~50mm时,管道的最小坡度为20‰;
j) 家用洗衣机的排水管管径直径应为50mm(软管为30mm)。
3.1.9 室外给水管道安装
1. 塑料管道不得露天架空铺设,必须露天架空铺设时应有保温和防晒等措施。
2. 给水管道在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不得小于500mm,穿越道路部位的埋深不得小于700mm。
3. 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水源。
4. 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
5. 给水系统各种井室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
•管径小于或等于450mm时,不得小于250mm;
•管径大于450mm时,不得小于350mm;
6. 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管材为钢管时,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方为合格;
•管材为塑料管时,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方为合格;
7. 镀锌钢管、钢管的埋地防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的规定。
8.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9. 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
a) 埋地的钢管、塑料管和复合管的坐标允许偏差为100mm;
b) 敷设在沟槽内或架空的钢管、塑料管和复合管的坐标允许偏差为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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