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项标准、规范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要求,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以下两项标准、规范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要求,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其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以下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于老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的部分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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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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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耐火等级或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大于2层。
而现行的规范,则是这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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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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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换言之,现行规范中的层数限制被《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高度限制取代了。
至于为什么设定32m的限高。请教了资深建筑师,得到的解释是:32m限高,相当于8~9层的高度,同时32m也是防火规范中的一条线,对于现在的消防公安的扑救能力来讲,是相匹配的。
此外,《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机构的楼梯、电梯、走廊的要求,也均有放松。
如果这个《规范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那应该能解决一部分养老机构消防通不过的燃眉之急。
不过八字才有了一“丿”,能否通过、何时通过还不得而知。让我们期待限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越来越少吧。
以下为两份文件征求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