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生活
hq7803
hq7803 Lv.3
2005年01月17日 1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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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已随风而去,生活还得继续,现在我过的很好[ 本帖最后由 hq7803 于 2012-6-5 12:26 编辑 ]

过去的已随风而去,生活还得继续,现在我过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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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shandeemail
2005年06月10日 16:44:58
32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 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 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 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 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 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 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 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 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 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 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
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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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10日 16:45:53
33楼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 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 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 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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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10日 16:46:39
34楼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 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 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 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 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 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 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 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 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 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 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 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 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 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 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 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 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 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 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 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
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 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
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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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shandeemail
2005年06月10日 16:47:21
35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 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 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
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 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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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shandeemail
2005年06月10日 16:48:40
36楼
工作是很辛苦,但我觉得大家也要懂点法,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努力工作,合法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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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123
2005年06月10日 18:02:27
38楼
每次要加班很忙的时候,这个老板就坐在办公室一直不走做到夜晚,看住你们做事,如果你敢走,她就问妮干嘛要走的了,加班费又不见多给,每个月给多1千给你就算的了,但是图纸就要你什么时候拿出来,你就要拿出来。还有就是这个人说话做事很会看人的,凡是比她高等的人,她就在人家面前扮大方,其实对手下就不是了。
还有一个很搞笑的例子,一天晚上,这个黑心老板带住一班手下同一个来她家里玩的外国友人一起游玩白云山,这是她这个私人设计室第一次组织上白云山游玩,结果她同外国友人说,我们设计室经常来白云山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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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jpmomo
2005年06月10日 18:07:14
39楼
我也试过干了4个月,眼看就要过年发点过年钱了,公司这时把我炒了,后来我要他补偿多一个月的工资给我,其实如果我去人才市场告他,他就死定了,最少赔3个月工资。
这个公司就是佛山蓝田消防,大家小心了,出来工作,特别室私人公司,很多老板都是没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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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a1982
2005年06月11日 14:59:53
40楼
唉,现在没办法啊。大学本科生的工资起薪都压到800元了。叫学生怎么活啊?叫一群靠贷款上完大学的学生们怎么才能还,还明证言顺的说现在大学生素质底下,没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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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道明觉
2005年06月15日 13:24:11
41楼
搞什么搞,拿炸药包学学董存瑞吧,嘿嘿,俺就试过,那狗东西向俺跪地求饶啊,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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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x-98
2005年06月15日 14:26:36
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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