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技术规范》8月1日实施,对于规范第3.1.3条的解读,出现不同的意见:一是。。。(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由此有设计人员认为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不能自然通风,应机械加压;二是第3.1.3条的条文说明“。。。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宜机械加压。。。”。由此有设计人员认为1、条文说明不能改变规范正文意思,2、“宜”就是要机械加压,否则违反规范。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规范》8月1日实施,对于规范第3.1.3条的解读,出现不同的意见:一是。。。(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由此有设计人员认为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不能自然通风,应机械加压;二是第3.1.3条的条文说明“。。。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宜机械加压。。。”。由此有设计人员认为1、条文说明不能改变规范正文意思,2、“宜”就是要机械加压,否则违反规范。
是否可以如下理解:
1、《规范》第3.1.3条,原文为“。。。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2、此条文阐述的是“应”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在规范中指“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3、理解此段文字是: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合用前室外,此部分场所“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自然通风,是严格要求;
是对此部分场所自然通风的严格要求;
4、括号“(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被排除在外,表明的是“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场所没有采用自然通风的“应”这样的严格要求,不要求“应” 采用自然通风,不代表应机械加压送风,否则并不符合逻辑;
5、本条文的条文说明也表明了上述理解,“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请注意,规范并没有在正文中明确“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加压。
总结: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即三合一前室,规范允许采用自然通风,宜机械加压送风。
请同行们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