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0.2.11条 转换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与转换构件相连的一级、二级转换柱的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3,其他层转换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1条的规定。 上述条文的理解,可以有两种: 1)抗震等级为一级时,与转换构件相连的转换柱上端截和底层柱下端截面弯矩组合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5;抗震等级为二级时,与转换构件相连的转换柱上端截面和底层柱下端截面弯矩组合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3;
《高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0.2.11条 转换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与转换构件相连的一级、二级转换柱的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3,其他层转换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1条的规定。
上述条文的理解,可以有两种:
1)抗震等级为一级时,与转换构件相连的转换柱上端截和底层柱下端截面弯矩组合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5;抗震等级为二级时,与转换构件相连的转换柱上端截面和底层柱下端截面弯矩组合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3;
2)抗震等级为一级、二级时,与转换构件相连的转换柱上端截面弯矩组合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5,底层柱下端截面弯矩组合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3。
汇总如下表
第一种理解 第二种理解
而在规范的条文和条文说明里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我个人理解比较倾向于第一种理解,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其他看法。